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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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战斗堡垒,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必须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推动促进、宣传引导、团结凝聚、监督协调和自律示范的作用,努力成为“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党组织,成为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
3、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凡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一般情况下,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
企业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经某地级以上党委批准;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方便工作”的原则,采取“挂靠、联合、派入”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
对没有党员的,采取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员或依托工会组织等形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条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