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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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9]48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9.03.20
【实施日期】2009.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3月10日,财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现就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惠农强农目标的重要措施。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延伸服务窗口,方便农民快捷办理牌证。
办理下乡汽车摩托车登记,要做到“销售延伸到哪里,服务跟进到哪里”。
摩托车登记业务要全部下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