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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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
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委会的组建、运行、监督和终止等
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
权益的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委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
主利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自治组织。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业委会的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依法依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或者建筑物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也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七条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交付房屋的比例达到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应当提前三十日公告;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地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业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表决事项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二)表决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过半数同意。
第三章业委会的运行
第十二条业委会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
(三)民主集中原则。
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委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会议应当有业委会全体委员参加;
(三)会议的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业委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业委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
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业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听取业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查业委会财务报告;
(三)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业委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投诉,业委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
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业主认为业委会的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可以向业主
大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业委会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因以下原因终止:
(一)业委会任期届满;
(二)业主大会决定解散业委会;
(三)业委会自行解散;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终止,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例》及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为实施细则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