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容、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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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容、问题及完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容、问题及完善
13法硕刘军SA13216913
内容摘要:所谓财政转移支付制度(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System),是指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2008年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最关键主要的第一位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亦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应达到较高水平。
另外,转移支付方式要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我国应建立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
最后,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效果不太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梦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以研究与进行规范。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基本公共服务
一.研究背景及现象
(一)在所有的国家都存多级政府,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吸引了许许多多经济学家的注意。
他们的许多讨论集中在如何判断政
府间的转移支付。
人们提出了三个主要的理由。
首先,人均收入低、人均需求高的地区可能接受那些与之情况相反的地区的转移支付以平衡他们的财政能力。
如果集体行动问题阻碍了管辖区内部的自愿转移支付,就存在强烈的期望中央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伦理基础,原因在于一个国家应当平等对待她的公民,无论他们恰好住在什么地区。
其次,事实上中央政府总是有自己支配的更大的税基,因而资源有限又负有必要开支责任的下级政府就会要求中央给予财政转移支付以平衡矛盾。
第三,由于存在诸如环保和教育之类由地区财政支持但有跨区溢出效应的业务,政府间转移支付应当为之做出补偿。
尽管这种规范的考虑在设计一种公平有效的转移支付系统时是有用的,但真实世界绝少是按照抽象的伦理原则运作的。
事实上,政府间转移支付常常被用于获取平衡地区间财政资源和产出之外的其他目的。
换句话说,在决策者分配财政转移支付时所考虑的因素中,政治因素或许与伦理和经济因素同样甚或更为重要。
由此,简单的问“应该是什么”远远不够。
相反,我们应当问的是,“究竟事实是怎样”。
更确切的说,我们的真正挑战是去彻底探究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潜在政治逻辑到底是什么。
当然,财政转移支付的政治逻辑并非无时无地不同。
在常规情况,中央政府的政治家们或许会运用转移支付犒赏自己的支持者或是“收买”那些易于受诱惑而支持他们的人,而地方当政者则会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中央补助而努力游说。
在国家统一受到威胁的时候,受到威胁的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似乎就常常履行着不同的功能,为平抑分裂的力量之一。
(二)基于以上之分析,我们知晓,所谓财政转移支付,也称政府转移支付、预算转移支付或预算补助,是指在多级政府分税体制下,一级政府为实现某种目的,将一部分预算资金及其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其他政府的制度。
而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些年来,这一体系对确保困难地区政府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遏制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趋势和国家重大政策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
在具体实践中,自1995年到2005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从21亿元增加到1121多亿元。
专项转移支付从1993年的36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517亿元。
2005年,除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4144亿元外,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达到733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
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
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三)2010年,我国财政收支总体上基本相抵,但是如果把中央收支和地方收支分开来看,地方本级财政收入40,610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8.9%,而地方本级财政支出73,602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82.2%,地方收支严重失衡。
如果把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加上从中央获取的税收返还5,000亿元和转移支付收入27,349亿元,地方本级财政收入达到72,959亿元,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87.8%,地方财政收支基本相抵。
由此可以看出,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财政体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于转移支付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更加不能忽视。
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概念、分类及特点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既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财政转移支付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一是,按隶属关系,分为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二是,按补助内容,分为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是,按资金使用目标,分为政策性专项和项目性专项补助;四是,按补助的条件,分为有条件补助和无条件补助。
(二)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可分为三大类:
其一,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
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中央的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中央财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税基数,对地方净上划中央收入实行基数返还。
国家对人民的税收返还。
我国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虽然不能直接归还给每个具体的纳税人,但具有整体的返还性。
其二,是财力性转移支付。
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这部分中央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
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
其三,专项转移支付。
此类转移支付有附加条件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因此又称有条件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以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对承办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转
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为了实施其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地方政府代行一些中央政府职能进行补偿设立的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
主要类型又可以分为:一是属于中央政府的职责,但委托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中央把需要的开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
二是中央政府承担的再分配职责。
三是属于中央地方共同承担的职责,由地方具体办理,中央将应由中央承担的部分支付给地方。
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是扶持财力相对薄弱的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等。
自1995年到2005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从21亿元增加到1121多亿元。
专项转移支付从1993年的36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517亿元。
2005年,除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4144亿元外,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达到733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
总体而言,我国转移支付的特点是总量不断扩大,主要投向中西部地区与转移支付结构有所改善。
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财政转移支付是各级政府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一般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但是,由于受到种种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首先,关于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
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
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其次,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考虑按因素法计算确定,将其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中。
同时,应适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
可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并制定一个中长期的增长目标和资金来源扩展计划,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加大并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公共服务成本、主体功能区建设等多种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因素法计算公式,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保持分税制框架基本稳定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适当提高中央财政集中程度,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再次,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
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2006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已由1994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441158亿元,年均增长23。
2%。
专项转移支付的总量呈上升趋势并非好事,因为,在3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
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
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
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
因此,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
建立严格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准入机制,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严格按照预算级次编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监督体系。
突出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大江大河治理、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扶贫开发投入等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再者是完善省及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省级财政对辖区内财力差距调节的责任。
省级财政要适当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遏制财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确保县乡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
(五)科学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财权,为加快转移
支付立法创造条件。
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
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
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
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四.结论
财政转移支付是处理府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是构建分税制财
政体制的要素,它是协调府间财政关系,实现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
第一,财政转移支付具有资金的预算性、对象的政府性和产权转移的无偿性等三个基本特点;第二,财政转移支付是随着分税制预算体制而产生的,是构成预算体制的三大要素之一,这些要素也称为制度。
它的基本作用是弥补分税制度的缺陷,调节府间财力关系,同时,它也是协调府间关系,实现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最主要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除此之外,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效果不太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梦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以研究与进行规范;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必须进行一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这些
措施具体包括:政治体制、户籍体制、国库体制、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审计体系等,使之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适应。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
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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