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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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按照全省医疗保险工作会议部署,经2009年6月12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统筹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2万元。

二、参保人员年度住院两次以上的,每住院一次,起付线按医院级别降低100元。

三、住院医疗费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三、二、一级分别提高5%、10%、15%,达到55%、65%、75%。

四、增加精神病、糖尿病为成人居民门诊大病指定病种,年定额标准分别为800元、1200元。

五、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六、低保居民和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七、建立低保居民日常门诊统筹制度,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支付比例为50%。

所需资金由医保统筹金和城市医疗救助金共同负担。

八、低保居民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时,住院押金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

九、在本市居住未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办理暂住证后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取消2009年度参保居民医疗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设定6个月医疗等待期。

十一、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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