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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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政治思想
罗尔斯的政治思想
1.新契约论与正义原则:
《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和原则,即正义原则,这个正义原则主要处理的是分配问题,因为在他看来,所谓的社会基本机构主要就是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因此,罗尔斯那里,正义问题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工正问题。他坚持权利优先于善的义务论伦理观,认为公正(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但是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是公正或正义的,这个原则又是怎样得来的呢?
为了获得这个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新的契约论理论,他首先设计了一个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即一种自由社会的代表模式,这种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在这种状态里,每个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限度,也不知道他的善的观念,心里特征和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等。一句话,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是在“无知之幕”之后进行的,第二,在这种状态里,为选择正义原则而参加订约的各方都是平等的。第三,参加订约的各方也都是有理性的。
罗尔斯认为,在上述条件下,人们最有可能或最有理性的选择方法是按照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划来选择,按照这种规划来选择,其结果必然是下述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正义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它是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也可以说是支配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对公民政治权利方面问题的处
理。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个原则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问题的处理,罗尔斯机会的公平平等是针对保守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而言的,保守主义认为机会的平等是以平等自有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是不合乎正义要求的,他主张“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以便尽量减少社会因素和自然运气的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点,他强调自由市场不应是放任的,不能听任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的不公平,必须有以公正为目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来调节市场的趋势,保障机会公平平等所需的社会条件,比如,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聚,保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等等。
然而,机会的公平平等仍有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也依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影响,而能力和天赋又无法达到平等,为此,他就主张用差别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平,按照这种原则,任何人的自然才能都应看成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权益,因此,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这就是“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包含着两个优先性规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享有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有这两种情况:
a.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b.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探讨,目的是希望人与人之间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且为了这种事实上的平等,还要打破形式的平等,即对先天不利者和先天有利者使用形式上不同等的尺等,罗尔斯曾把他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概括为这一句话: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这表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思想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
事实上,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分配正义,即社会基本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问题。罗尔斯认为,自由和平等都是相容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要将自由作为重要的价值观念,还必须将平等也做为重要的价值而观念。平等不仅应包括自由和机会的平等分配,而且淫荡包括收入、财富及使个人保持自尊的各种基本条件的平等分配,但是,罗尔斯并不是要求各种财富的绝对平等分配,因为绝对平等的收入和价值分配会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它所造成的经济衰退,不仅有损于下层民众的利益,罗尔斯容许在合理的限度内存在不平等,在他看来,如果价值或财富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那么这种不平等分配就是合理的,因为并非所有的收入和价值的不平等分配都是不利于下层民众的,合理的分配制度可以激发人们工作和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不仅夫人可以得利,而且下层民众也会因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而受益,可见,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既是自由主义又是平等主义的。
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政治自由所要研究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在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
第二,把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管容基础是什么?围绕第一个问题,他详细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即政治的正义观念(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围绕第二个问题,他提出了三个主要概念,即交叠共识
(overlapping consensus)理念,权利优先性理念和公共理性理念。
罗尔斯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罗尔斯的答案仍是他在《正义论》中阐述的两个正义原则,只是他现在把这些原则视为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内容的一个范例,这实际暗示,政治的正义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终原则。他强调,政治自由主义不同于道德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如康德,密尔阐述的自由主义),它是一种道德中立的理论,即它不批判和排斥任何有关道德,判断真理性的特定理论,也不在有关道德基本问题上采取一种普适的立场,而是主张让当事人按照适合自己的方式从不同的普遍观点来回答这些问题。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主要就是为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他认为,这一观念是各种完备学说交叠共识的焦点,并且是政治辩论中公共理性的基础。
罗尔斯不仅探讨了政治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方式——交叠共识,而且还论述了政治正义的根本要素,即权利优先性理念,又称权利优先于善的理念,在罗尔斯那里,权利优先性有两层含义:首先,权利的优先性意味着(在普遍意义上),已使用的善理念必须是政治理念,以至我们无需仰赖于完备性善观念,其次,权利的优先性意味着(在其特殊意义上),正义原则给那些可允许的生活方式设定了各种界限,即它使得公民对各种儹越这些界限的目的和追求成为毫无价值的事情,权利优先性使得正义原则在公民的慎思中具有一种严格的优先性,并限制着他们推进某些生活方式的自由,第一层意思是说,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不是不讲善,但这种善不是完备学说意义上的善,而是由交叠共识形成的政治意义上的善,第二层意思是说,各种可接受的善观念必须受到政治的正义观念的限制,并在这种政治的正义
观念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公共理性的理念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理念系统的第三个重要理念。他讲的“公共理性”指的是“公民在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论坛上所使用的推理理性”在他看来,一种理性之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