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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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1.目的
1.1本协议的基本目的是确认乙方加入甲方所发行的“***‘星’卡”、“***‘新’卡”(以下简称“***卡”)消费的特约商户网络,乙方所属营业点应接受***卡消费的付款方式。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名词解释
2.1***卡:指甲方制作并发行的电子消费卡,内含储值,可作为持卡用户在乙方营业网点消费的支付工具。

2.2交易:指***卡用户通过系统进行的支付或转账交易。

2.3交易成功:指***卡发卡中心指定机构安置的POS设备上打印出一式两联的签购单。

2.4乙方营业网点:指由乙方开设并参与本合同推广的门店,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列表。

3.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向乙方提供pos设备,并负责pos设备的测试、保养和维修。

pos设备具体事项见本协议第3条。

3.2由甲方或由pos设备供货方,向乙方指定的人员实施pos设备使用及数据传输等事项的培训。

3.3 付款
3.3.1 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卡消费发生的实际交易金额。

甲方在双方完成对账手续(详见第
4.3)的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对应交易时段的交易金额,通过甲方监管银行(本协议为上海银行闸北支行)指定监管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到乙方的指定账户。

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

3.3.2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为乙方向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服务费发票。

3.3.3甲方在支付实际交易金额时,直接扣除应收取的服务费。

3.4 乙方保证持***卡的用户可以使用***卡在其营业点进行消费结算,同时无区别接受持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使用有效的***卡进行支付,乙方向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与以其它支付方式消费的客户相同,(除了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以外)。

3.5 乙方应对向持***卡消费的用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责任。

当乙方与消费者发生的消费争议、消费投诉、消费索赔等事项,除因***卡自身使用因素之外,一概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材料设备
3.6.1根据乙方营业点的收银设置,pos设备数量为台,具体放置位置为:。

3.6.2 由乙方自行购置、使用pos设备指定的打印纸。

3.6.3 乙方应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说明进行POS机刷卡、传输等操作。

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更改pos设备内数据设置。

3.6.4因pos设备设备发生故障或甲方系统发生故障而导致***卡暂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即时挂放“暂停使用告知牌”,告知消费者。

3.7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人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检查、修理或维护pos设备等设备,并对乙方用卡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乙方应提供便利,予以配合。

3.8 遵守***卡的下列相关规定
3.8.1乙方不得将消费者所持***卡内金额兑换成现金。

3.8.2 消费支付时,pos设备显示***卡上金额不足以支付消费金额的,乙方应先扣除***卡上所剩余额,不足部分,由消费者以其它支付方式补足差额。

3.8.3 乙方应将pos设备打印出的支付凭证顾客一联交由消费者保存,其他联由乙方自行保存至少2年,以便对账所需。

3.8.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没收***卡。

(除代甲方回收以外)
3.8.5消费者持***卡消费过程中,如发生读卡障碍、错误以及pos 设备使用故障等情形,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并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处理。

3.8.6 乙方有义务代甲方回收***卡。

回收金额为人民币20元,由乙方一次性提供消费者不大于20元的等值消费。

乙方可凭回收的***卡在与甲方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的时候一并办理费用清算等事宜。

卡片将由甲方派员上门收取。

3.8.7 乙方应遵循***卡中所列示的相关条款。

3.9 宣传和促销
3.9.1 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正确张贴、放置由甲方提供的标识帖、标志挂牌等,并允许甲方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人进入乙方营业场地进行广告资料投放、分发。

3.9.2 甲方可使用乙方名称、司标用于甲方特约商户的宣传或广告。

3.9.3 乙方可为消费者设定特有的消费折扣、便利,具体见“其它条款”。

4.数据传输、对账与结算
4.1以24小时为一个数据传输统计周期,乙方在每天24:00时之前将当日的交易数据通过电话拨号的方式传输给甲方的数据服务商,超过时限,交易数据进入下一个统计周期。

若乙方连续7天以上未进行交易数据传输,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4.2甲乙双方的对账结算周期为天。

4.3双方将在一个对账结算周期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对账结算周期的对账。

对账过程中,甲方将乙方数据传输结果中得到的乙方实际交易金额进行汇总,与乙方提供的相应对账结算周期内的实际交易费用总额进行对账(必要时出具有消费者签署的各次消费明细),对账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监管银行从专用账户中按本协议
3.3条款划转给乙方。

4.4 双方就对账结果发生争议的,甲方应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应付款项
5. 联系人
5.1 甲方指定为业务联系人,指定为财务对账和结算联系人。

5.2 乙方指定为业务联系人,指定为财务对账和结算联系人。

5.3 业务联系人或对账结算联系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方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6. 保密及非竞争
双方严守机密,除对方出具明确书面许可,所有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从对方获得的技术、经济、财务和市场信息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否则,泄密的一方将对由此造成对方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条约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7. 协议生效及期限
7.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7.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将自动顺延壹年(以此类推)。

7.3 本协议生效期内,双方对部分条款有修改意见且达成一致的,将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8. 协议终止(含提前解除协议)
8.1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提前解除协议
8.1.1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提前解除协议,应在书面通知送达后的三个月后正式解除本协议。

8.1.2 协议任何一方出现更名、歇业、倒闭、被查封等情形的。

8.1.3甲方***卡发行业务因任何原因终止的。

8.2 协议终止(含提前解除协议)后应办理事项
8.2.1 乙方向甲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去除张贴在其场所内标识、标志交还甲方,将其它尚未用完的宣传资料、材料交还甲方(必要时在营业点内张贴“通知”)。

8.2.2 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任何标志使用权,停止向公众或第三人表示其仍为甲方特约商户网络成员;甲方停止在其宣传材料和媒体中将乙方保留为特约商户。

8.2.3 双方就应付交易款和服务费进行最终结算。

9.未经对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10. 争议与解决
10.1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的,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 其它条款
11.1消费者有权获得乙方应提供的相应销售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书,并获得与持现金等支付方式消费同样的质保服务。

11.2 若乙方搞任何促销活动,消费者应当享受与现金等支付方式消费同样的优惠待遇。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上海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盖章: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营业执照编号:营业执照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业务联系电话:业务联系电话:对账联系电话:对账联系电话: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有效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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