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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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edy words corrupt the gentleman, and the cold arrow shoots the hero to death.(页眉可删)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构造与男职工不同,因此我国对女职工是进行了多方面的保护,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女职工经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接下来,请跟着一起了解了解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一、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相对于男职工,女职工每个月都会有生理期,此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等,这也体现了我国对女职工在生理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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