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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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网络侵权责
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辖终1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彩玲孙叶花赵兆
【审理法官】张彩玲孙叶花赵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住所地为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层铺面,该地属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2:17:09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及诉讼制度核心原则之一的“两便原则",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辖终1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 号XX花园XX幢XX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吴天凤,该团团长。
原审被告: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段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小天鹅艺术团、原审被告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及诉讼制度核心原则之一的“两便原则",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
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住所地为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层铺面,该
地属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孙叶花
审判员赵兆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冯凡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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