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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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1 一般规定
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
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2 立案标准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2.1.1.1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1.1.2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2.1.1.3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2.1.1.4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1.8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2.1.1.9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2.1.2.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1.2.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2.1.2.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2.1.2.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2.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1.2.8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1.2.9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2.11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
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2.1.
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2.1.
3.2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1.
3.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
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4.1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1.4.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1.4.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4.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4.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5.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5.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5.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6 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下列资料:
2.1.6.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6.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6.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2.1.6.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2.1.6.5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1.6.6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6.7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7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2.1.7.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2.1.7.2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3 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1.7.4 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5 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 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1.8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2.1.8.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1.8.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8.3 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2.1.8.4 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9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2.1.9.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9.2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9.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2.1.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
2.1.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10.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2.1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
2.2.1.2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
2.2.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2.1 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2.2.2.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2.3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 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5) 彩色挂图一套;
2.2.2.4 由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审查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五份,彩色全本;
2.2.3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
3.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
3.2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如为A3规格,应当短边装订,可折叠为A4规格;软封面装订;说明书与基础资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全本,A4规格,整治规划不需提交);
(2) 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一套。
2.2.4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4.1 镇域概况资料,包括镇域总面积、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镇人口资料、现状建设情况、镇发展设想等;
2.2.4.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标注现状重要基础和公共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2.2.5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5.1 区人民政府、镇人大、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2.2.5.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5.3 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和图册,规划审查:正本一式三份、简本一式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规划审批: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附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审查、修改过程说明、历次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记录;
(2)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2.2.5.4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6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6.1 村庄概况资料,包括村人口资料、村域总面积、村庄建设发展的设想;
2.2.6.2 1/2000现状??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2.2.7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7.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7.2 区城市规划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2.2.7.3 村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2.2.7.4 规划方案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2.2.7.5 规划审批,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历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附图及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2.2.7.6 规划成果:
(1) 规划文本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 规划蓝图四套,含所有规划图;
(3)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
格式应当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规定》;
(5)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2.2.7.7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2.2.8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8.1 整治规划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2.2.8.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2.2.8.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2.8.4 规划或专业管理部门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2.2.8.5 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1式2份;
2.2.8.6 现状图及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9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9.1 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2.9.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9.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2.2.9.4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5 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2.2.9.6 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2.9.7 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2.2.9.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9.9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
2.2.9.10 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10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节),需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