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合集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69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以及核电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电子工业除外)。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财政部。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7.将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基建投资和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维修等经费,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粮食宏观调控。

2.管理国家粮食储备。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

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0•【文号】国办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国办发〔199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XX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XXXXX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是XX县人民XX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XX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工作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

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十)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 精神,设置湖南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是主管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 划出的职能1、将指导电影文学创作及电影生产的职能交给省广播电视局。

2、将文化系统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加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二) 划入的职能1、全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划入省文化厅;2、全省文化系统以外的音像制品批发、销售、出租和放映管理的职能,由省广播电视局划入省文化厅。

(三) 下放的职能将具体承办文化活动的职能下放给市、州或直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 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指导全省文化体制改革。

(三)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定方案涉密

三定方案涉密

三定方案涉密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的“三定”规定密集向社会公布。

历经调整后的部门,其职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内设机构又怎样调整?什么是“三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给出的定义,“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

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三定”明确了哪些职能?例如,与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比,在本轮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加上了“健康”二字,这也在其“三定”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该部门的“三定”规定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具体来看,其主要职责包括十余个方面,诸如: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等等。

在强化卫生健康领域的同时,其计划生育的职能则较之前有所弱化。

在该部门“三定”规定中,其涉及计划生育的职责仅有“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两项。

再如,整合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项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职能包含了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等。

有哪些新的内设机构?在主要职责有所调整的背景下,多个部门的内设机构也相应出现了变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国办发[1998]133号•【施行日期】1998.10.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5日国办发〔1998〕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从事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的职能。

加强对人口、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教育、生态与环境、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等社会问题的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二)转变的职能1.将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专门研究融入有关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研究中结合进行。

2.将对工业、交通等行业经济发展的研究,调整为对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及各产业的协调发展问题的研究,提高研究的宏观性和综合性。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不党中央、国务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为制定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政策提出建议;接受委托参与或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地区拟定的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国民经济的发展动态,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对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方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技术选择、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71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7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为主管全市旅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负责旅游景区内部导游员考核和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

2、加强全市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3、加强全市旅游信息化及其应用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政策、法规,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产业和旅游行业管理的规章,参与市其他部门拟定与旅游产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产业的发展。

组织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旅游资源的功能区规划和配置;依法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和旅游新业态的规划与开发;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组织本市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调研;拟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赛事、会议等活动;承担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旅游对外联络和宣传推广工作。

(四)促进和引导本市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承办向国家和地方申报旅游发展基金工作;参与管理全市发展旅游产业的国家和地方投资计划;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论证、审核和指导工作。

文旅部规章制度范本

文旅部规章制度范本

文旅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化旅游事业的管理,促进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旅游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文化旅游事业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文化旅游事业包括文化活动、旅游活动、文化旅游企业经营等。

第三条文旅部是国务院直属部门,主管全国的文化和旅游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事业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文旅部设有机构编制、人事、财务、宣传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文化旅游事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文化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文化旅游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第七条文化旅游市场是文化旅游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文化旅游市场秩序。

第八条文化旅游市场主要包括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文化旅游服务等内容。

第九条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有欺骗、虚假宣传等行为。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文化旅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文化旅游企业管理第十二条文化旅游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文化旅游活动的企业,包括旅行社、文化公司、景区等。

第十三条文化旅游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文化旅游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不得有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文化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文化旅游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推动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章文化旅游活动管理第十七条文化旅游活动是指包括文化节庆、旅游宣传、文化交流等活动在内的各类活动。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澄府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府办〔2016〕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根据《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澄迈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的批复》(琼编〔2016〕3号)精神,现予印发《澄迈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澄迈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澄迈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34号),设置澄迈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管全县旅游工作,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与中共澄迈县委宣传部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业发展。

组织编制全县旅游资源综合发展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搞好全县旅游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组织制定全县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编制旅游资源的功能区规划和配置;提出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组织全县重要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四)牵头组织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统筹全县旅游要素国际化改造;负责旅游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旅游标示体系规划和建设;协调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工作;负责假日旅游等各类特色旅游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县性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目录;组织和指导重大旅游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和引导本县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21•【文号】国办发[1998]108号•【施行日期】1998.07.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21日国办发〔199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80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解读文化和旅游部“三定”方案:旅游业地位将会下降?

解读文化和旅游部“三定”方案:旅游业地位将会下降?

解读⽂化和旅游部“三定”⽅案:旅游业地位将会下降?⽇前,中国机构编制⽹公布了《⽂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谓为三定⽅案。

⽂化和旅游部合并之时,它的主要职责就已经确定下来,当时就能发现旅游在其中已经逐渐削弱,但是三定未出,削弱到何种程度尚不得⽽知,现在来看靴⼦终于落地,旅游在其中已经削弱到⾮常明显了,本次“三定⽅案”呈现的格局及传递出的信号对未来旅游有哪些⽅⾯的影响?何为“三定”?三定,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

更⼝语话⼀些,就是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具体做什么事,内设哪些机构,内设机构有哪些职责/职能,部门有多少⼈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等。

该规定是中央编办为深化⾏政管理体制改⾰,⽽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主要指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员编制。

正平:“三定”⽅案,定⼀个⽂化旅游⼤时代⾏业翘楚期待的⽂化和旅游部“三定⽅案”⽇前公布了,⽂化和旅游从此成为⼀个“合体”,形影不离。

旅游在⽂化的相伴中,成为彰显⽂化⾃信的重要⽅式,提⾼国家⽂化软实⼒和中华⽂化影响⼒的重要阵地;⽂化在旅游的相随中,丰富了⽂化表现⽅式和传播载体。

这是旅游地位的战略性提升,是⽂化建设的战术性转变。

⽂化⾃信是⼀个国家、⼀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量。

中华民族伟⼤复兴需要以中华⽂化发展繁荣为条件。

⽂化⾃信以⽂化传承和发展为前提,没有⽂明的继承和发展就没有⽂化的弘扬和繁荣,没有⽂化的繁荣昌盛也不可能产⽣⽂化⾃信。

没有思想的旅⾏,⾏万⾥路也⽆异于邮差。

没有⽂化的旅游,抵达不了思想的远⽅。

只有赋予⽂化内涵的⾏⾛,才是旅游。

⽂化和旅游在这样的背景下“合体”,旅游在经济属性之外,其⽂化责任、社会责任、国家责任极⼤提⾼了。

这种提⾼,表⾯上体现在国家属意旅游的传播能⼒,实质上要求旅游产品、产业、产能的体系性发展。

⽂化⾃信为旅游表达提供了价值导向,旅游为⽂化⾃信搭建了通俗化的传播平台,承载了核⼼价值内容的旅游在传承、激活、弘扬、创新国家⽂化资源价值和构建国家⽂化竞争优势⽅⾯的作⽤越来越重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原安徽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更名为安徽省旅游局。

省旅游局是主管旅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我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旅游的战略措施,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指导地方旅游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四)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和旅游统计工作。

(五)监督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旅游饭店、车船等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省区域内的旅行社。

审查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初审合资旅行社,审批国内旅行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1、承担原省广播电视厅的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

2、承担文化部下放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有关工作。

3、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研究、指导全省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三)规划指导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拟定全省文化经济政策,指导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文化方面的有关经费和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省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

文化旅游市场的岗位设置与管理

文化旅游市场的岗位设置与管理

文化旅游市场的岗位设置与管理1. 引言文化旅游是一种结合了旅游和文化体验的新兴产业,正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休闲方式。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岗位设置与管理是关键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文化旅游市场的岗位设置与管理,包括岗位分类、职责划分、人员配置等方面。

2. 岗位分类在文化旅游市场中,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职能将岗位进行分类。

常见的岗位分类包括: - 景区经营管理类:负责景区日常运营、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工作。

- 文化活动策划类: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种文化活动,如展览、演出等。

- 导览解说类:负责为游客提供导览和解说服务,传递相关文化知识。

- 保护修复类:负责对历史建筑、文物等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

- 旅行社经营管理类:负责旅行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 职责划分每个岗位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任务。

以下是文化旅游市场中常见岗位的职责划分示例:3.1 景区经营管理类•景区经理:负责景区整体运营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

•营销推广专员:负责景区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吸引更多游客。

•客户服务员:负责接待游客、解答疑问、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3.2 文化活动策划类•活动策划师:负责策划各种文化活动,包括展览、演出等。

•活动执行人员:负责具体的活动执行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节目安排等。

3.3 导览解说类•导游:负责为游客提供导览服务,讲解景点的历史文化背景。

•解说员:负责为游客提供详细的解说服务,深入介绍景点相关知识。

3.4 保护修复类•文物保护专员:负责对历史建筑、文物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

•建筑修复师:负责对古代建筑进行修复和保养工作。

3.5 旅行社经营管理类•旅行社经理:负责旅行社的整体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发展战略。

•旅行顾问:负责为客户提供旅游咨询和定制行程服务。

4. 人员配置为了保证文化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转,合理的人员配置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个示例:•景区A:–景区经理:1人–营销推广专员:2人–客户服务员:5人–导游:10人•文化活动策划公司B:–活动策划师:3人–活动执行人员:10人•文物保护修复中心C:–文物保护专员:5人–建筑修复师:8人•旅行社D:–旅行社经理:1人–旅行顾问:5人5. 管理与培训为了确保岗位能够正常运作,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6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指导电影生产、审查投产电影剧本和影片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划入的职能1.文化部下放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

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自治区文化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的重大文化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文化旅游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市、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对外交流、竞赛、展演活动,拟订全县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和体育竞赛计划,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

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执法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

指导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指导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项目的实施,协助做好考古工作。

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

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六)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管理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县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八)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所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文化旅游委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

统筹协调负责本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和舆情导控工作。

承担文秘、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内部安全工作。

统筹涉市考核和县委政府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牵头开展对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工作目标考核。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和所主管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国家、市文化、旅游、体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等重大调研,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负责全县有关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制定、相关评审、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机关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组织开展普法工作。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研究落实改革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负责文化旅游体育相关企业及依法成立的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

拟订文化市场、旅游市场和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指导游客投诉处理工作。

监督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

统筹协调开展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治理。

监管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负责旅游饭店、内河旅游游船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三)人事财务科。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级职称评定申报、教育培训等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指导国家、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发展资金(基金)项目申报,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规划发展科。

组织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博物馆、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编制文化、旅游、体育规划。

研究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重大问题。

负责建立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项目信息库和项目编报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提出文化、旅游、体育结构调整资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重大项目建设。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

协调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和利用。

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休闲度假旅游发展。

负责旅游景区管理工作,指导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旅游景区、度假区的质量等级创建、复核和发展等管理工作。

统筹文化、旅游、体育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送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招商引资办公室)。

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融合发展。

协调文化、旅游和体育项目招商引资,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协调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政策兑现工作。

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研发机构与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全县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

牵头乡村文化振兴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

统筹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扶贫工作,统筹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

指导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及品牌培育,指导推进全县民宿等新兴产业发展。

对全县乡村旅游示范点进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复核。

开展乡村旅游行业培训,督促乡镇(街道)对全县乡村旅游点及经营户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信息发布。

(六)公共文化和体育科。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公共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

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文化、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制订相关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拟订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美术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

组织指导各级大型综合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

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工作队伍建设。

负责培训、考核等级社会指导员、裁判员。

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统筹规划并指导推进全县青少年、老年、少数民族体育发展。

负责体育彩票监督管理。

负责县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文化遗产保护科。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

组织开展传统工艺振兴、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生态区建设工作。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传播、转化、发展工作。

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

统筹规划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指导重大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实施。

协助做好考古工作。

负责全县文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新型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负责全国、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核工作。

开展全县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

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博物馆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承担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推动落实。

承担博物馆、可移动文物、社会文物等有关管理事项。

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负责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和督察工作。

负责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管理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