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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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仓单、提单),交付权利凭证设立,无权利 凭证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办理登记设立;其他股权(股份),工商登记设 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登记设立 (4)应收帐款:信贷征信机构登记设立
五、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两个月后,可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 偿。
2.法定担保(留置权)与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
保证人
(二)担保权利并存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176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 有选择权。 2.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并存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银行(已登记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
(形成之诉判决、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 定)
(2)遗产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
(3)修房造屋
房屋竣工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要件)。
所有权(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 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采用法定方式予以
公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公
示方法为占有。 意义:保护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税收、
土地利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时,善意受让人可 依法取得其受让的权利。
所有人
无处分权人(动产占有人、 不动产登记名义人)
善意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
(一)须受让人为善意 判断时点:受让合同成立时 举证责任:推定为善意 (二)须价格合理 (三)须受让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或者办理了
登记
,登记的在先。
(二)抵押权的设定 1.设立方式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187条) 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188条)
2.抵押物范围(180条,184条)
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
(1)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立)及在建船 舶、航空器抵押(合同设立)
(2)浮动抵押(189条)
?
丙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支配权)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
物权:人
物
对物权:动手不动口
债权:人
人
对人权:动口不动手
(二)物权的绝对效力(绝对权)
绝对权为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为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相对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其他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
留置物范围 1.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除外 2.留置可分物应与债务金额相当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 得留置
物权公示的效力
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善意保护效力
案例:
房屋
甲公司(产权证) 乙公司(充分证据)
(二)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第9、
23条)
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 抵押权;质权、无特别约定的动产所有权
(2)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239条)
建筑工程优先权问题。
二、保证
(一)保证合同的独立性与从属性 独立性: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力 (骗保)
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三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分担责 任。
(二)保证责任的种类
1.一般保证责任: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为条件 2.连带保证责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 条件 就保证责任性质未约定的,须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成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 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它效力,即针对债 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均得设定 数项债权(一物二卖)。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权利的优先性,是权利冲突时的一种法律
处理原则。 权利冲突的三种基本模式:
1.物权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1)买卖不破租
赁;(2)社会政策:船舶优先权;商品房 购买人优先权
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的权利。
第二讲 物权法的三 大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案例: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可否作为其财产 予以查封及强制执行?
(一)物权标的的特性 1.物权标的之特定性与独立性 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物。
货币的特征:(1)无使用价值和无可识 别性;(2)对货币的物权须以对货币的占 有为条件;(3)在货币上只能设定所有权。
2.物权标的之独立性 作为物权标的的物必须为独立物 决定物的独立性的因素: (1) 物的自然属性 (2) 社会经济观念 (3) 交易的需求
(二)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一个
所有权只能设立于一个物上。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当 事人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
(三)公示的权利推定效力
除非有相反证据,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 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 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诉讼中的证据。
(四)公示的善意保护效力(公信力)
通过法定方式取得并予以公示的物权 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 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 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 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条)
四、质权
质权是以动产或者权利为债务的担保,多 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一)质权的分类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以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权利作质押。主要 是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
(二)质权的设立
1.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动产质权以交付质押物时设立
3.权利质权的设立
(1)有价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参考书目
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尹田:《物权法》,北大出版社2013年
第一讲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基本效力
甲
乙
(借款合同)
(借款使用)
?
丙
甲
(盗窃)
?
乙 (盗窃)
丙
甲
乙
买卖合同
楼顶利用
(三)保证责任期间
1.无约定的,从主债务履行期满时起为6 个月。 2.约定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 ,视为未约定,未履行期满6个月 3.约定保证到底的,视为约定不明,为主 债务期满后2年。
三、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不 转移占有而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时,债 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物权与物权: 设定在先,权利在先。例外:法定担保物
权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于 抵押权、建筑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3.债权与债权: 平等受偿。例外:工资优先权等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无论物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之 物之所在,主张其权利。
(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指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请
(一)抵押权的特征 1.从属性:但最高额抵押除外。
2.不可分性: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全部价 值行使权利。债务部分清偿时,未获清偿的 部分债务受全部抵押物担保。
3.优先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先设 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实现。
重复抵押: 不动产重复抵押: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成
立),设定在先,权利在先; 动产重复抵押:动产抵押权(合同设立)
(四)须无处分权人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 而取得动产的占有
委托物与脱离物。
通过拍卖、合法经营的商店购买的遗失 物,权利人在2年内可请求返还,但应支付 相应价款。
(五)须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 为有效
第三讲 担保物权
一、担保的一般规则
(一)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保证)与物的担保(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
3.“流质条款”的禁止,即预先约定债务 不履行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4.“房随地走,地随房走”(182条) 抵押人未将房地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
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的效力 1.先租后押与先押后租(190条)
2.抵押物的转让(191条) 3.抵押物的保全 4.物上代位
(四)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司法程序(195
五、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两个月后,可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 偿。
2.法定担保(留置权)与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
保证人
(二)担保权利并存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176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 有选择权。 2.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并存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银行(已登记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
(形成之诉判决、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 定)
(2)遗产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
(3)修房造屋
房屋竣工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要件)。
所有权(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 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采用法定方式予以
公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公
示方法为占有。 意义:保护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税收、
土地利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时,善意受让人可 依法取得其受让的权利。
所有人
无处分权人(动产占有人、 不动产登记名义人)
善意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
(一)须受让人为善意 判断时点:受让合同成立时 举证责任:推定为善意 (二)须价格合理 (三)须受让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或者办理了
登记
,登记的在先。
(二)抵押权的设定 1.设立方式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187条) 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188条)
2.抵押物范围(180条,184条)
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
(1)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立)及在建船 舶、航空器抵押(合同设立)
(2)浮动抵押(189条)
?
丙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支配权)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
物权:人
物
对物权:动手不动口
债权:人
人
对人权:动口不动手
(二)物权的绝对效力(绝对权)
绝对权为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为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相对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其他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
留置物范围 1.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除外 2.留置可分物应与债务金额相当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 得留置
物权公示的效力
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善意保护效力
案例:
房屋
甲公司(产权证) 乙公司(充分证据)
(二)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第9、
23条)
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 抵押权;质权、无特别约定的动产所有权
(2)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239条)
建筑工程优先权问题。
二、保证
(一)保证合同的独立性与从属性 独立性: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力 (骗保)
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三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分担责 任。
(二)保证责任的种类
1.一般保证责任: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为条件 2.连带保证责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 条件 就保证责任性质未约定的,须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成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 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它效力,即针对债 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均得设定 数项债权(一物二卖)。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权利的优先性,是权利冲突时的一种法律
处理原则。 权利冲突的三种基本模式:
1.物权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1)买卖不破租
赁;(2)社会政策:船舶优先权;商品房 购买人优先权
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的权利。
第二讲 物权法的三 大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案例: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可否作为其财产 予以查封及强制执行?
(一)物权标的的特性 1.物权标的之特定性与独立性 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物。
货币的特征:(1)无使用价值和无可识 别性;(2)对货币的物权须以对货币的占 有为条件;(3)在货币上只能设定所有权。
2.物权标的之独立性 作为物权标的的物必须为独立物 决定物的独立性的因素: (1) 物的自然属性 (2) 社会经济观念 (3) 交易的需求
(二)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一个
所有权只能设立于一个物上。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当 事人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
(三)公示的权利推定效力
除非有相反证据,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 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 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诉讼中的证据。
(四)公示的善意保护效力(公信力)
通过法定方式取得并予以公示的物权 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 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 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 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条)
四、质权
质权是以动产或者权利为债务的担保,多 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一)质权的分类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以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权利作质押。主要 是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
(二)质权的设立
1.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动产质权以交付质押物时设立
3.权利质权的设立
(1)有价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参考书目
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尹田:《物权法》,北大出版社2013年
第一讲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基本效力
甲
乙
(借款合同)
(借款使用)
?
丙
甲
(盗窃)
?
乙 (盗窃)
丙
甲
乙
买卖合同
楼顶利用
(三)保证责任期间
1.无约定的,从主债务履行期满时起为6 个月。 2.约定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 ,视为未约定,未履行期满6个月 3.约定保证到底的,视为约定不明,为主 债务期满后2年。
三、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不 转移占有而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时,债 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物权与物权: 设定在先,权利在先。例外:法定担保物
权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于 抵押权、建筑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3.债权与债权: 平等受偿。例外:工资优先权等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无论物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之 物之所在,主张其权利。
(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指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请
(一)抵押权的特征 1.从属性:但最高额抵押除外。
2.不可分性: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全部价 值行使权利。债务部分清偿时,未获清偿的 部分债务受全部抵押物担保。
3.优先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先设 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实现。
重复抵押: 不动产重复抵押: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成
立),设定在先,权利在先; 动产重复抵押:动产抵押权(合同设立)
(四)须无处分权人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 而取得动产的占有
委托物与脱离物。
通过拍卖、合法经营的商店购买的遗失 物,权利人在2年内可请求返还,但应支付 相应价款。
(五)须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 为有效
第三讲 担保物权
一、担保的一般规则
(一)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保证)与物的担保(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
3.“流质条款”的禁止,即预先约定债务 不履行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4.“房随地走,地随房走”(182条) 抵押人未将房地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
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的效力 1.先租后押与先押后租(190条)
2.抵押物的转让(191条) 3.抵押物的保全 4.物上代位
(四)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司法程序(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