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关税配额项下进口大米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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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关税配额项下进⼝⼤⽶有关问题
的函
⽂号:税管函[2011]73号
颁布⽇期:2011-08-03
执⾏⽇期:2011-08-0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申请明确⼤⽶关税配额证有关情况的函》(深关函〔2011〕4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2010年第27号公告,⼤⽶进⼝关税配额指标分为长粒⽶和中短粒⽶两类,其中籼⽶和籼糯⽶为长粒⽶,粳⽶和粳糯⽶为中短粒⽶。

与配额管理分类不同,税则中品⽬1006对稻⾕和⼤⽶按照加⼯程度分为糙⽶、精⽶和碎⽶,在此基础上细分为籼⽶和其他⽶。

因此,糯⽶精⽶归⼊1006.3090其他精⽶,糯⽶碎⽶归⼊1006.4090其他碎⽶。

⼆、由于分类依据不同,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对进⼝⼤⽶应按相对应的分类规则分别认定所使⽤的配额证明和归⼊的税号。

你关来⽂提及的“长型糯⽶”、“碎糯⽶”,只要形状符合籼⽶特征,海关即应按“籼⽶”的关税配额证明予以验放。

但根据归类规则,上述两种⽶应分别归⼊不同税号,并适⽤相应税率。

此函。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8.0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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