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辽财人[2005]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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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
正文:
---------------------------------------------------------------------------------------------------------------------------------------------------- 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
(辽财人〔2005〕248号)
根据国务院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辽人发〔2003〕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厅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厅党组决定,在我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新的用人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从单位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人事制度改革和单位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变职工与单位的行政任用关系为平等协商的契约关系,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3.事业单位在实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3)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实行人员聘用制的范围及要求
1.厅直属17个事业单位(不含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在职职工。
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厅党组聘用,其他人员由本单位聘用。
2.已经进行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要求重新实行人员聘用制。
3.原合同制工人按照本意见实行聘用制。
4.各单位内部离岗休息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回本单位参加人员聘用制改革。
三、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
1.定编。
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拟聘用人员总数。
2.定岗。
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和省人事厅关于各类人员的比例限额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岗位设置可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只设置其中部分岗位。
3.定职责。
在定岗的基础上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和资格条件。
4.加强和完善岗位管理。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各单位对人员的管理要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根据岗位需要和人员条件实行竞争上岗,原工人身份人员可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到工勤岗位;在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的实际能力,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
受聘人员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其职务、工资待遇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
四、严格程序,做好人员聘用工作
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人员较少,难以形成竞争的单位,也可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选择,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人员聘用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单位现职人员和厅内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然后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事先征得厅人事教育处同意。
3.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现有人员凡与受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秘书、人事、财务、审计等岗位;今后补充人员时,有上述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任。
4.严格执行人员聘用程序,公正、公平选人用人。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遵守下列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人员条件、工作要求及工资待遇等事项;
(2)由应聘人提出应聘申请(或填报选岗报名表);
(3)对应聘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4)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择等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5)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员;
(6)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聘用后的管理
1.聘用单位要建立适应岗位管理需要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的重点是考核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进行。
3.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受聘人员的考核等次由单位领导班子依据考核情况,经集体研究后确定。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单位人员总数的10%,其中,年度目标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不超过15%。
4.考核结果要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奖惩、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岗位变化后,其岗位工资待遇相应改变,并对其聘用合同条款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六、签订聘用合同,加强聘用合同管理
1.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用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没有聘任岗位的人员不签订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
3.聘用合同使用省人事厅统一提供的文本或样式,单位和受聘人员另行约定的事项可作为条款写入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单位、个人各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4.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2)岗位工作条件及纪律要求;
(3)岗位工资待遇;
(4)聘用合同期限;
(5)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5.聘用合同中还应明确是否有试用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的时间及费用、知识产权保护、辞职
解聘提前通知等条款。
6.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三种。
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可签订期限比较长的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要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时限确定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合同期限类型由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其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7.聘用大学毕业生应约定一年试用期;聘用其他已经参加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应约定3-6个月试用期;聘用本单位现有人员(领导岗位除外)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8.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并考核合格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9.不参加聘用及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3-6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应予以辞退。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