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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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
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14
•【字号】京环办〔2017〕133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环办〔2017〕133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
法》、《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一)未落实国家和本市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做出的决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二)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目标任务的;
(三)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处理或通报的;
(四)被环境保护部、市委、市政府挂牌督办或实行区域限批,逾期未能解除的;
(五)被中央或市级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
(七)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多发,或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八)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群体性事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的;
(九)对中央和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
(十)其他需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约谈的。
第四条约谈可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条北京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简称“市环保督察办”)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申请,市环保督察办主管处室审核会签。
约谈局级领导,需报请市政府同意,约谈处级领导,需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同意后,由市环保督察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约谈申请应明确约谈事由、被约谈方、邀请参加方、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和具体表现以及拟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市环保督察办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进一步梳理被约谈方存在的其他问题线索和整改要求,一并纳入约谈内容。
第九条市环保督察办负责起草约谈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
需邀请其他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约谈的,约谈申请处室(单位)应在约谈通知印发前与应邀参加方主动沟通,并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对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的约谈,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主持,必要时可由局主要领导主持。
对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约谈,由市环保局处级领导主持,同时请区政府办或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人代表区政府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约谈程序如下:
(一)约谈主持方或邀请参加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被约谈方进行表态发言,并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签订约谈纪要,参会各方留存。
约谈纪要内容应包括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主持方、邀请参加方、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约谈要求、出席人员等。
第十二条被约谈方应于约谈后半个月内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改方案、两个月内报送整改报告,并抄送被约谈方上级主管部门。
相关处室(单位)共同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复核。
对整改未落实的或弄虚作假的,将有关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向被约谈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防治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况邀请媒体列席。
第十五条对大型企业集团负责人的约谈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申请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纪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