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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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9.21
•【文号】环发[2001]154号
•【施行日期】2001.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
知
(环发[20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各清洁生产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
请各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详见附件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001年10月15日之前将参加试点单位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附件:1、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2、清洁生产审计机构专业范围分级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的
自1993年我国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以来,各地在该领域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开展或正在启动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学、轻工、建材、冶金、石化、电力、飞机制造业、医药、采矿、电子、烟草、机械、纺织印染以及交通业等。
为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
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充分调动地方环保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清洁生产的审计制度,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
实施。
二、参加试点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2. 各省市已建立的清洁生产中心优先参加试点;
3. 具有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经历;
4. 具有5名以上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培训的审计人员;
5. 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试点工作程序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全国分地域、分专业、分步骤实施。
试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配合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承
办试点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试点工作程序如下:
1.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申报条件,推荐所在区域内的机构自愿参加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并根据申报机构的专业范围,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试点;
2. 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对参加试点机构的清洁生产
审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 国家环保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机构基础
上,确定参加试点的机构名单;
4. 国家公布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验收要求,各试点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5. 组织对各试点机构进行验收;
6.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验收合格的试点机构名单,并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
四、申请清洁生产审计试点的机构应提交材料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行业部门的推荐意见;
2. 试点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员组成、从
事清洁生产审计的经历;
3. 试点机构的专业范围的相关材料介绍;
4. 试点机构今后推进清洁清洁生产审计的计划和工作方案。
五、试点机构工作内容
1、开展相关专业的清洁生产审计工作;
2、协助国家环保总局拟定有关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的配套优惠政策;
3、根据所申请的专业范围,按照《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编写大纲》的要
求,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编写该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
4、根据申请的专业范围,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编制大纲》的要求,
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编写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
六、试点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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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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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9月- │1.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2. 各┃
┃11月│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启动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申┃
┃│报工作 3. 国家环保总局举办两期清洁生产审计员培训班┃
┠──────┼──────────────────────────────┨
┃2001年 11月-│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向国家环保总局上┃
┃12月│报清洁生产审计试点机构名单和申报材料 2.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机┃
┃│构试点名单3.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清洁生产审计试点机构验收┃
┃│要求
┃
┠──────┼──────────────────────────────┨
┃2002年 1月-3│1. 试点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2. 试点机构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的《行┃
┃月│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和《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标》 3. 试点机构┃
┃│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4.国家环保总局对试点机构进┃
┃│行验收
┃
┠──────┼──────────────────────────────┨
┃2002年 5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国家环保总局对验收合格单┃
┃│位颁发证书并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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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专业范围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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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行业范围名称│GB/T4754-94对应代码┃
┠───┼──────────────────┼─────────────┨
┃1│煤炭采选业│B06┃
┠───┼──────────────────┼─────────────┨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
┃2.1│天然原油及油页岩开采业│B071、B073
┃
┠───┼──────────────────┼─────────────┨
┃2.2│天然气开采业│B072
┃
┠───┼──────────────────┼─────────────┨
┃3│金属矿采选业│B08、B09
┃
┠───┼──────────────────┼─────────────┨
┃3.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
┠───┼──────────────────┼─────────────┨
┃3.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
┠───┼──────────────────┼─────────────┨
┃4│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4.1│化学矿开采业│B102
┃
┠───┼──────────────────┼─────────────┨
┃4.2│土沙石、采盐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B101、B103、B109┃
┠───┼──────────────────┼─────────────┨
┃5│纺织服装制造业│C17、C18
┃
┠───┼──────────────────┼─────────────┨
┃6│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C19┃
┠───┼──────────────────┼─────────────┨
┃6.1│皮革、皮毛制品业│C191、C192、C193┃
┠───┼──────────────────┼─────────────┨
┃6.2│羽毛、羽绒加工制品业│C195
┃
┠───┼──────────────────┼─────────────┨
┃7│造纸及纸制品业│C195
┃
┠───┼──────────────────┼─────────────┨
┃8│石油加工及炼焦业│C25┃
┠───┼──────────────────┼─────────────┨
┃8.1│石油加工业│C251、C252、C253┃
┠───┼──────────────────┼─────────────┨
┃8.2│炼焦业│C257
┃
┠───┼──────────────────┼─────────────┨
┃9│医药制造业│C27┃
┠───┼──────────────────┼─────────────┨
┃9.1│化学医药品制造业│C271、C272、
C274(部分)┃
┠───┼──────────────────┼─────────────┨
┃9.2│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C273、C274(部分)
┃
┠───┼──────────────────┼─────────────┨
┃9.3│生物制品制药业│C275、C274(部分)
┃
┠───┼──────────────────┼─────────────┨
┃10│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26、C28、C29、C30┃
┠───┼──────────────────┼─────────────┨
┃10.1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C261
┃
┠───┼──────────────────┼─────────────┨
┃10.2 │化肥农药及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C262、C263、C265┃
┠───┼──────────────────┼─────────────┨
┃10.3 │合成材料、化纤、橡胶、塑料制造业│C266、C28、C29、C30┃
┠───┼──────────────────┼─────────────┨
┃10.4 │日用及专用化学品制造业│C268、C267(除2674、2676)┃
┠───┼──────────────────┼─────────────┨
┃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
┠───┼──────────────────┼─────────────┨
┃12│金属冶炼及制造业│C32、C33┃
┠───┼──────────────────┼─────────────┨
┃12.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
┠───┼──────────────────┼─────────────┨
┃12.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
┠───┼──────────────────┼─────────────┨
┃13│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业│
┃
┠───┼──────────────────┼─────────────┨
┃13.1 │放射化学产品、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C2676、C4228┃
┃│造业│
┃
┠───┼──────────────────┼─────────────┨
┃13.2 │核力发电业│C4413
┃
┠───┼──────────────────┼─────────────┨
┃13.3 │核及放射性武器制造业│C39(P)
┃
┠───┼──────────────────┼─────────────┨
┃14│武器弹药制造业│C39(不含核武器)┃
┠───┼──────────────────┼─────────────┨
┃15│电力和煤气生产和供应业│D44、D45
┃
┠───┼──────────────────┼─────────────┨
┃15.1 │电、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D44
┃
┠───┼──────────────────┼─────────────┨
┃15.2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D45
┃
┠───┼──────────────────┼─────────────┨
┃16│农、林、牧、渔业│A、B12
┃
┠───┼──────────────────┼─────────────┨
┃16.1 │农林业│A01、A02、B12┃
┠───┼──────────────────┼─────────────┨
┃16.2 │畜牧业│A03、A053、A059┃
┠───┼──────────────────┼─────────────┨
┃16.3 │渔业│A04、A054、A059┃
┠───┼──────────────────┼─────────────┨
┃17│食品饮料业│C13、C14、C15
┃
┠───┼──────────────────┼─────────────┨
┃17.1 │食品加工制造业│C13、C14
┃
┠───┼──────────────────┼─────────────┨
┃17.2 │饮料制造业│C15
┃
┠───┼──────────────────┼─────────────┨
┃18│烟草加工业│C16
┃
┠───┼──────────────────┼─────────────┨
┃19│木材、家具及竹、藤、棕、草制品业│C20、C21
┃
┠───┼──────────────────┼─────────────┨
┃19.1 │木材加工业│C201、C202
┃
┠───┼──────────────────┼─────────────┨
┃19.2 │木竹、藤、棕、草及家具制品业│C203、C204、C21┃
┠───┼──────────────────┼─────────────┨
┃20│印刷、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用品业│C23、C24(除2413)┃
┠───┼──────────────────┼─────────────┨
┃20.1 │印刷业│C231
┃
┠───┼──────────────────┼─────────────┨
┃20.2 │记录媒介的复制│C232
┃
┠───┼──────────────────┼─────────────┨
┃21│机械设备制造业│C34、C35、C36
┃
┠───┼──────────────────┼─────────────┨
┃21.1 │金属制品业│C34
┃
┠───┼──────────────────┼─────────────┨
┃21.2 │普通机械制造业│C35
┃
┠───┼──────────────────┼─────────────┨
┃21.3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
┠───┼──────────────────┼─────────────┨
┃22│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
┠───┼──────────────────┼─────────────┨
┃22.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C371、C3781┃
┠───┼──────────────────┼─────────────┨
┃22.2 │汽车及其它陆上运输设备制造业│C372、C373、C374、C375、C3┃
┃││C3784、C3793
┃
┠───┼──────────────────┼─────────────┨
┃22.3 │水运设备制造业│C376、C3785、
C3792┃
┠───┼──────────────────┼─────────────┨
┃22.4 │航空、航天器制造业│C377、C3786、
C3791┃
┠───┼──────────────────┼─────────────┨
┃23│电子通讯及电器机械仪器、仪表制造业│C40、C41、C42
┃
┠───┼──────────────────┼─────────────┨
┃23.1 │电子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40┃
┠───┼──────────────────┼─────────────┨
┃23.2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C41┃
┠───┼──────────────────┼─────────────┨
┃23.3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C42┃
┠───┼──────────────────┼─────────────┨
┃24│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
┃25│建筑业│E
┃
┠───┼──────────────────┼─────────────┨
┃25.1 │土木工程建筑业│E47┃
┠───┼──────────────────┼─────────────┨
┃25.2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E48┃
┠───┼──────────────────┼─────────────┨
┃25.3 │装修、装饰业│E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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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地质勘察、水利管理业│F
┃
┠───┼──────────────────┼─────────────┨
┃26.1 │地质勘察业│F50
┃
┠───┼──────────────────┼─────────────┨
┃26.2 │水利管理业│F51
┃
┠───┼──────────────────┼─────────────┨
┃2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G
┃
┠───┼──────────────────┼─────────────┨
┃27.1 │陆上运输业│G52、G53、G571、G575┃
┠───┼──────────────────┼─────────────┨
┃27.2 │管道运输业│G54
┃
┠───┼──────────────────┼─────────────┨
┃27.3 │水上运输业│G55、G572、G573┃
┠───┼──────────────────┼─────────────┨
┃27.4 │航空运输业│G56、G574
┃
┠───┼──────────────────┼─────────────┨
┃27.5 │仓储业│G59
┃
┠───┼──────────────────┼─────────────┨
┃27.6 │邮电通信业│G60
┃
┠───┼──────────────────┼─────────────┨
┃28│餐饮业│H67
┃
┠───┼──────────────────┼─────────────┨
┃29│商贸、金融及房产业│H(除67)、I、J ┃
┠───┼──────────────────┼─────────────┨
┃29.1 │商贸业│H(除67)
┃
┠───┼──────────────────┼─────────────┨
┃29.2 │金融、保险业│I
┃
┠───┼──────────────────┼─────────────┨
┃29.3 │房地产业│J
┃
┠───┼──────────────────┼─────────────┨
┃30│社会服务、福利业│K、L、M(除91)
┃
┠───┼──────────────────┼─────────────┨
┃30.1 │旅游、宾馆及娱乐业│K78、K80、K81
┃
┠───┼──────────────────┼─────────────┨
┃30.2 │计算机应用及信息咨询服务业│K82、K83
┃
┠───┼──────────────────┼─────────────┨
┃30.3 │自然环境、园林管理业│K752、K753、K756┃
┠───┼──────────────────┼─────────────┨
┃30.4 │市政及环卫管理业│K754、K755
┃
┠───┼──────────────────┼─────────────┨
┃30.5 │卫生服务业│L85
┃
┠───┼──────────────────┼─────────────┨
┃30.6 │其它社会服务、福利业│K、L(除本表29.1 -29.5所列)┃
┠───┼──────────────────┼─────────────┨
┃30.7 │广播电影电视业│M91
┃
┠───┼──────────────────┼─────────────┨
┃31│文教、科研及行政管理业│M(除91)、N、O、P
┃
┠───┼──────────────────┼─────────────┨
┃31.1 │文教业│M(除91)
┃
┠───┼──────────────────┼─────────────┨
┃31.2 │科研及技术服务业│N
┃
┠───┼──────────────────┼─────────────┨
┃31.3 │企业及行政管理业│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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