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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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无形资产的管理,有效保护医院无形资源的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无形资产是指无形资产规定中明确的各类无形资产。
第四条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医院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力度。
第五条外来单位或个人对医院的无形资产有关权益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医院无形资产的收集、建立及变动
第六条医院无形资产的收集要求有效、及时、完整。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行政部门要对医院无形资产建立档案,在档案内详细记载无形资产名称、规定计量单位、数量、规定采购价格、取得途径、取得日期及有关情况。
第八条凡医院无形资产有所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三日内,填写《医院无形资产变动表》,报财务部门核实,再送交行政办公室档案室存档。
第三条医院无形资产的使用及处置
第九条医院无形资产的使用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或合同,未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处分或易用医院无形资产。
第十条医院无形资产应当用于医院职责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方面,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由于质量不合格、没用、过剩、陈旧以及因医院合并、分立、关闭及其他情形需要减记或转让的,必须取得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及财务部门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因清理、保养及维修保养等变动时,按规定程序报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财务部门负责登记。
第四章医院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检查
第十三条医院无形资产的保管由保管人负责,财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医院无形资产应当保持完好,不得转借、转入、转出、赠送、出租、抵押,严禁私自处分。
第十五条医院无形资产的损坏、灭失及盗窃应当向行政办公室、财务部门报告,并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将对医院无形资产进行定期抽查。
第五章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医院无形资产保密责任由保管人负责,并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保管无形资产必须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泄密等途径泄漏医院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保管人在离岗、离职前,必须将医院无形资产及时移交接收人,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所述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