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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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8、煤矿企业安装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每三年委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9、识别卡卡号应至少由十二位数组成,其编码规则为:前8位数是所在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后8位,后4位是矿井从业人员编号。并将识别卡号同该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绑定,以实现煤矿从业人员信息查询。
10、系统软件必须使用实测矿图,并能够灵活导入CAD等图形。矿图每月必须至少更新一次,采掘头面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必须在实测矿图上显示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和所处位置。
②W形、Y形通风工作面中读卡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3b、3c所示。
(d)掘进工作面
①单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岔口F处安装读卡器D1。如图4a所示。
②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的读卡器设置应在掘进巷道与采区进、回风巷的岔口距离F处各设置一个读卡器,如图4b中D1和D2所示。
③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的读卡器设置应在回风巷的岔口距离F处各设置一个读卡器,如图4c中D1和D2所示。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2、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广元市煤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管工作。各煤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b)巷道与岔口
①当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巷道中部增设读卡器;
②巷道内出现岔口,应在巷道各分支内距离岔口F(F:读卡器最小安装距离,应满足L<F<2L)处安装读卡器。如图2所示。
(c)采煤工作面
①U形通风工作面,在工作面运输巷距采区进风巷F处,设置读卡器D1;在工作面回风巷距采区回风巷F处,设置读卡器D2。如图3a所示。
二、人员定位系统补充要求
6、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编制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其规划建设方案符合《市、县(区)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二)要求,各产煤市(州)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划方案于8月1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查。
7、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接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平台,并能将煤矿当班下井人员总数、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下井带班矿领导情况(姓名、职务、出入井时间)与煤矿安全监控数据一起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平台发送。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已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的煤矿,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18、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等“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合理规划,要高度重视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要以典型引路,全力推进“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e)硐室
①硐室长度大于2L时,在硐室进出口栅栏门与防火门间或栅栏门与密闭门之间设置读卡器。如图5a中D1和D2所示;
②硐室长度小于2L时,在硐室中的居中位置设置读卡器。如图5b中D3所示。
(f)限制区域
①各限制区域,如采空区、盲巷等必须做密闭处理;
②对于无法密闭的各限制区域,必须在进出限制区域处,设置读卡器。
13、读卡器安装位置
(a)出或入井处
矿井出或入井应分别设置2个读卡器以识别携卡人员的出或入井,读卡器D1应设置在井口处,读卡器D2应设置在井底处,D1、D2分别与井口、井底的距离小于L,D2与D1的距离应大于2L(L:最大识别距离,指在常态、开放式环境下识别卡能被读卡器正确识别的最大距离,单位:米)。如图1中D1、D2所示;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244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切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颁布时间:2011-3-21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4、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负责所属矿井的井下安全避险“六பைடு நூலகம்系统”建设完善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审批方案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备查。
5、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负责所属矿井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工作,验收报告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备案。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开发公司所属矿井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的验收工作。
3、各煤矿企业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必须有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其实施方案必须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备案,并送驻地煤监分局备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三、紧急避险系统补充要求
14、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必须采取埋入地下或巷帮的保护措施,其保护长度不低于20米。
15、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不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煤矿,必须向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同意后,可不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其批准文件必须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备案。
11、在监测到识别卡时读卡器具有声、光提示,系统应配备移动式读卡器,能对井下携卡人员进行探测。
12、系统应具有双向呼叫功能。系统应能够对全矿井、局部区域、指定标识卡等不同目标进行呼叫,可通过声、光、震动、语音或者液晶显示等方式提示携卡人员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识别卡应能够对读卡器发送信号,从而向地面系统发出呼叫或告警。系统能够处理多个呼叫或告警。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四、其它
16、所有煤矿为入井人员配备的自救器必须为隔绝式,其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17、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应在2011年12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8、煤矿企业安装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每三年委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9、识别卡卡号应至少由十二位数组成,其编码规则为:前8位数是所在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后8位,后4位是矿井从业人员编号。并将识别卡号同该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绑定,以实现煤矿从业人员信息查询。
10、系统软件必须使用实测矿图,并能够灵活导入CAD等图形。矿图每月必须至少更新一次,采掘头面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必须在实测矿图上显示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和所处位置。
②W形、Y形通风工作面中读卡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3b、3c所示。
(d)掘进工作面
①单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岔口F处安装读卡器D1。如图4a所示。
②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的读卡器设置应在掘进巷道与采区进、回风巷的岔口距离F处各设置一个读卡器,如图4b中D1和D2所示。
③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的读卡器设置应在回风巷的岔口距离F处各设置一个读卡器,如图4c中D1和D2所示。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2、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广元市煤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管工作。各煤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b)巷道与岔口
①当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巷道中部增设读卡器;
②巷道内出现岔口,应在巷道各分支内距离岔口F(F:读卡器最小安装距离,应满足L<F<2L)处安装读卡器。如图2所示。
(c)采煤工作面
①U形通风工作面,在工作面运输巷距采区进风巷F处,设置读卡器D1;在工作面回风巷距采区回风巷F处,设置读卡器D2。如图3a所示。
二、人员定位系统补充要求
6、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编制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划方案,其规划建设方案符合《市、县(区)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二)要求,各产煤市(州)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划方案于8月1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查。
7、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接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平台,并能将煤矿当班下井人员总数、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下井带班矿领导情况(姓名、职务、出入井时间)与煤矿安全监控数据一起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平台发送。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已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的煤矿,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18、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等“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合理规划,要高度重视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要以典型引路,全力推进“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e)硐室
①硐室长度大于2L时,在硐室进出口栅栏门与防火门间或栅栏门与密闭门之间设置读卡器。如图5a中D1和D2所示;
②硐室长度小于2L时,在硐室中的居中位置设置读卡器。如图5b中D3所示。
(f)限制区域
①各限制区域,如采空区、盲巷等必须做密闭处理;
②对于无法密闭的各限制区域,必须在进出限制区域处,设置读卡器。
13、读卡器安装位置
(a)出或入井处
矿井出或入井应分别设置2个读卡器以识别携卡人员的出或入井,读卡器D1应设置在井口处,读卡器D2应设置在井底处,D1、D2分别与井口、井底的距离小于L,D2与D1的距离应大于2L(L:最大识别距离,指在常态、开放式环境下识别卡能被读卡器正确识别的最大距离,单位:米)。如图1中D1、D2所示;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244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切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颁布时间:2011-3-21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4、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负责所属矿井的井下安全避险“六பைடு நூலகம்系统”建设完善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审批方案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备查。
5、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负责所属矿井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工作,验收报告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备案。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开发公司所属矿井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的验收工作。
3、各煤矿企业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必须有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其实施方案必须报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备案,并送驻地煤监分局备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三、紧急避险系统补充要求
14、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必须采取埋入地下或巷帮的保护措施,其保护长度不低于20米。
15、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不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煤矿,必须向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同意后,可不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其批准文件必须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备案。
11、在监测到识别卡时读卡器具有声、光提示,系统应配备移动式读卡器,能对井下携卡人员进行探测。
12、系统应具有双向呼叫功能。系统应能够对全矿井、局部区域、指定标识卡等不同目标进行呼叫,可通过声、光、震动、语音或者液晶显示等方式提示携卡人员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识别卡应能够对读卡器发送信号,从而向地面系统发出呼叫或告警。系统能够处理多个呼叫或告警。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四、其它
16、所有煤矿为入井人员配备的自救器必须为隔绝式,其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17、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应在2011年12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