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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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4.05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的正确实施,公正、高效地审议、复核和发放律师互助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
第二条凡经北京市司法局本年度注册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下称申请人)可经由所在事务所向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提出互助金救助申请:
1、死亡;
2、三级以上伤残;
3、因患重大或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无法治愈的疾病以致影响基本生活能力。
第三条申请人应向管委会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年度注册、执业等相关证明文件;
3、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原始票据,疾病、伤残诊断证明或死亡通知书等;
4、管委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管委会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
第三章审议
第五条互助金救助申请案由管委会审议会议决定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
第六条审议会议分为轮值会议和全体会议。
轮值会议由轮值委员召集主持,并且有五名委员出席(含轮值委员);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主持,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七条一般事实清楚的申请个案由轮值会议审议后报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请个案由轮值会议初审,报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审议会议认为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责成申请人补充;审议会议认为情况不明或存有疑问的,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甄别和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所做出的鉴定和调查结论,作为审议依据,不受其他结论影响。
第九条审议会议表决采取委员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条审议会议关于救助的决定一律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管委会主任签发生效。
第十一条审议会议表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审议会议终止审议。
第四章救助
第十二条救助的一般方式为向救助对象发放互助金,但不排除其他有效方式,包括用互助金聘请专家或护理人员、提供特种援助以及治疗协助等。
第十三条向申请对象一次性发放互助金的标准为:
(一)死亡
1、在执业过程中死亡,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者,补助4万元;执业年限不足五年者,补助3万元;
2、死亡与执业活动无直接关系,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者,补助2万元;执业年限不足五年者,补助1万元;
3、自杀或其他违法原因致死的,不在互助之列。
(二)伤残
1、一级伤残以致生活不能自理者,补助3-5万元;
2、二级伤残以致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者,补助2-3万元;
3、三级伤残以致严重影响工作者,补助2万元以下,但不得低于5000元。
4、伤残与执业活动无直接关系者,补助按以上标准每级递减一万元,但不得低于5000元;
5、自杀致残、自残或其他违法原因致残的,不在互助之列。
(三)疾病
1、因患重大或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无法治愈的疾病以致生活不能自理者,补助4万元;
2、因患重大或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无法治愈的疾病以致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者,补助3万元;
3、因患重大或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无法治愈的疾病以致严重影响工作者,补助3万元以下,但不得低于5000元。
(四)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补助按照上列标准减半。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同意给予救助的《决定书》,抄送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五条对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决定书》,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明文件或材料需要补充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十日内提出再次审议申请,再次审议申请由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发现同意给予补助的《决定书》有错误,可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部投诉,经审议会议核查认为有悖于《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或者发现申请人、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的,应立即撤销《决定书》,收回全部互助金。
第十七条凡申请人在互助金救助申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人申请救助的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承担救助对象退回互助金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发放互助金时,应当核实救助对象的有效身份证和执业证;救助对象死亡,应当核实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每一救助个案的全部材料均应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部整理归档,并由其负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