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附单据汇总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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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辖区内活禽:文锦渡局出具的该批活禽H5亚型禽流感病原及血清学检测合格单、活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字的《供货证明》
《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11]136号令)
《出境冰鲜、冷冻禽肉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DJC-01-A0)
入境
进口水产品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复印件
2.《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1号令)
《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DJC-19-A0)
入境
进口小动物皮张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
《进境原皮、原毛、原绒、原鬃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DJC-21-A0)
1.进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单证
2.销售包装化妆品的标签样张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
《关于下发<化矿及鉴定业务需要统一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深检化[2005]318号)
适用于:已完成最小包装可直接销售使用的进口化妆品。对于已完成最小包装、可直接销售使用的进口化妆品,如果国内只进行组合、包装等不影响品质工序后,全部复出口,并且贸易双方对产品品质、标签无特别的要求的,可免于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样张。
3.包装厂厂检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ZJC-14-A0)
出口竹木草制品
1.提供与输入国家(地区)技术法规与标准的相关检测报告
2.《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及符合性声明》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出境
出口食品接触塑胶及不锈钢制品
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出口除欧盟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含香港),或者出口香港但不输往欧盟的尼龙及密胺餐厨具,企业需在《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上,加注“本产品为非出口欧盟或经香港输欧产品”字样,并在加注文字上盖章确认。)
2.产品检测报告(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出口欧盟及经香港输欧尼龙和密胺塑料餐厨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应按照欧盟(EU)No. 284/2011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实施检测。检测报告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产品相符,其中尼龙的材质信息应具体到颜色。)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货物如果需在口岸完成相关检验检疫则需提供,其他货物不需提供)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备注
出境
出境
金属材料
1.厂检报告
2.进出口化矿产品符合性声明
《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日用陶瓷
1.《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
2.输美日用陶瓷还应提供《输美日用陶瓷生产厂认证证书》,严于美国FDA标准的企业内控铅镉指标检验合格单
《植物产品除害处理凭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深检植[2005]81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ZJC-06-A0)
出境
植物及植物产品经口岸熏蒸处理合格,需出《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口岸处理场熏蒸处理合格的有效回执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5年69号令)
《关于下发<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检食[2002]341号)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11]135号令)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
出境
水果
1.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
2.注册果园所在地CIQ出具的水果产地供货证明复印件
《进境原木、板材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ZJC-10-A0)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备注


出口食品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
2.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样张
4.食品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属于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范围的,提供检验检疫标志使用记录表
出口水产品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2.加工厂厂检单
3.《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拟装货物应为食品)
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捕水产品)
5.备案养殖场出具的《出口加工用养殖水产品供货证明》(罗非鱼)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随附单据要求>的通知》(深检检[2007]153号)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深检化[2012]121号之附件2))
出境
危险化学品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厂检报告
4.按照产品输往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测的产品检测报告
5.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6.出口日用陶瓷明细表(科室要求)
《关于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及输美日用陶瓷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深检科函[2004]122号)
《进出口陶瓷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检[2010]683号)
《出口食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SJC-02-A0)
《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深检食[2010]339号)
出口玩具或小家电中附赠食品
所附赠食品是进口的
进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单证
《关于对出口玩具、小家电中附赠预包装食品监督检验的意见》(深检食[2003]165号)
(6)纸板送货单(纸板生产厂提供);
(7)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声明。
(8)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首次选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桶(罐),有涂(镀)层的容器提供)。
2.使用鉴定:
(1)运输包装容器合同或订单;
(2)小型气体容器合同或订单(小型气体容器鉴定提供);
(3)危险货物外贸合同;
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
1.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2.进出口化矿产品符合性声明
《进出口陶瓷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润滑油、润滑脂
1.厂检品质报告
2.进出口化矿产品符合性声明
《进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1.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的用途的证明
2.进出口化矿产品符合性声明
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单证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样张


出口化妆品
1.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2.销售包装化妆品的标签样张
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SJC-01-A0)
《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深检食[2010]339号)


返出口的进口化妆品
《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深检食[2010]339号)
所附赠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是进口的,可以免除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核,再返出同一国家的,同时可以免除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国产或进口后复出口其他国家的预包装食品须办理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所附赠食品是国产的
食品加工企业经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证书复印件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
《进出口化工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园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
出口非食品接触塑胶及不锈钢制品
1.进出口化矿产品符合性声明
2.产品明细单(科室要求)
《出口塑胶制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用于返出口的进口化妆品
在入境口岸通关的货物,如果口岸局没有完成检验
《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 SZCIQ-WI-SJC-03-A0)
已完成最小包装、可直接销售使用的进口化妆品。如果该进口化妆品加工为成品后全部复出口,则免于提供标签样张。
在辖区集报清关的货物
(7)小型气体容器《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小型气体容器鉴定提供);
(8)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首次使用的包装容器提供)。
(9)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内装危险货物分类定级鉴别报告:首次生产的或未列明的;首次运输或出口的;有必要时。
《深圳地区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深检化[2011]433号)、
进口洗净羽毛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
《进境原皮、原毛、原绒、原鬃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DJC-21-A0)
进口胡椒粒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
进口夹板、木方
口岸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联系证明》或《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外经贸部联合公告2001年第2号;
3.食品接触产品检测报告涵盖表(科室要求)
4.产品明细单(科室要求)
5.出口接触油类和婴幼儿用的塑料食品容器和易添加增塑剂的聚氯乙烯(PVC)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需提供产品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限量符合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声明。(科室要求)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实施细则(深检化[2011]459)号)
(4)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说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等材料)、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样本;
(5)《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厂检单》(按GHS及SN/T 0370.3-2009标准要求填写),含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声明;
(6)运输包装《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施检对象
随附单据要求
政策法规依据
备注
出境
出口非食用性动物饲料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
2.加工厂厂检单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IQ-WI-DJC-07-A0)
供港冰鲜家禽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2.加工厂厂检单
3.辖区外活禽:产地局出具的《供货证明》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检化函[2012]6号之附件1)
出境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1.性能检验:
(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周期性能检测合格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3)运输包装容器合同或订单;
(4)包装容器性能厂检合格单;
(5)内装危险货物理化特性说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等材料);
在辖区集报清关的货物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货物如果需在口岸完成相关检验检疫则需提供,其他货物不需提供)
其他进口调离食品,如动物源性食品
在入境口岸通关的货物,如果口岸局没有完成检验
《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非食检处业务范围,不适用于深检食[2009]231号
在辖区集报清关的货物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
入境


进口调离
食品
在入境口岸通关的货物
提供口岸局《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来(进)料加工企业自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辖区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检食[2009]231号)
适用于:按深圳局业务分工食检处主管的,属于深圳辖区内我局监管的来(进)料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口自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深圳局监管来(进)料的企业出口产品的附赠进口食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除外。
《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
《关于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检植[2008]258号)
植物及植物产品经热处理合格,需出《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ZJC-06-A0)
木质包装经热处理合格,需出需出《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合格凭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5年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SZCIQ-WI-ZJC-06-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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