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98]汇办函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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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1998年7月10日(98)汇办函字第2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1998年7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逃套汇为主要内容的外汇检查。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外汇检查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以及外汇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及时了解检查进展情况,总局将定期上报检查工作简报,同时还将定期向各分局通报检查工作动态和有关经验。

为此,请各分局在当地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每周一按时上报检查工作简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进展情况;各银行、各部门配合情况;检查工作经验及问题;典型案例等。

如遇重大问题及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

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时,请注意保密,使用加密传真方式上报。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如下:
联系电话:68402181、68402264
加密传真:68402194
普通传真:68402181
请各分局7月14日前将本地区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简报负责人、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话等以传真方式报送总局。

附件:
1.外汇检查工作流程
2.进口货物报关单签收单(银行向分局交接)
3.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银行向分局交接)
4.进口货物报关单签收单(分局向上一级分局交接)
5.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分局向上一级分局交接)
附件1:
外汇检查工作流程
按照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1998年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国开展以打击逃套汇为主要内容的外汇检查,检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1-6月的进口购付汇。

此次检查采取划定重点、逐笔核查的方式,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对货到付款项下报关单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进口购付汇进行逐笔核查
(一)提取报关单阶段
1.各银行从原始业务凭证中取出付汇日期在199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售付汇业务所留存的正本报关单。

2.银行将正本报关单复印并加盖有本行名称的业务章后,用复印件替代已取出的正本归回原位装订。

3.各银行将本地区所辖分支机构的报关单汇总后,按统一格式填制签收单(附件二)和清单(附件三)各一式两份,连同所有报关单正本和其他凭证(“二次核对”联系单等)一起报所在地外汇局。

4.分局从自己留存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中落实各银行应提交的报关单总份数和清单。

经与银行提交的报关单和有关凭证核对无误、齐全后,签收交接清单和正本报关单。

5.上级分局汇总下级分局报送的报关单,应按统一格式登记签收单(附件四)和清单(附件五),各省分局汇总本省报关单后派专人统一押送总局核验。

此阶段工作北京、山东、上海、福建、广东、深圳分局应于7月25日前完成,其他分局8月5日前完成。

(二)核验报关单阶段
1.各省局派专人将汇总的报关单送交总局,并在总局与海关建立的联网工作站上录入报关单有关数据(分局代码、银行代码、进口口岸、海关编号、总价、币种)与海关数据进行核对。

2.核对中发现问题的报关单,交检查工作小组核对组汇总后,统一向海关总署进一步鉴定取证。

北京、山东、上海、福建、广东、深圳分局送验的报送单在7月底前完成核验,其他分局送验的报关单在8月15日前完成核验。

(三)立案追查阶段
1.与海关核实后,总局将确认为有问题的报关单和假报关单列出清单返回相关分局。

2.分局据此要求银行调出相应的售付汇单证进行核查,查清是否存在单证不齐、单证不符和单证明显存在疑点售付汇等问题,确认银行责任。

3.分局逐一与涉嫌套汇的企业见面,对自营进口付汇的企业,要求其作出书面确认报告;对代理进口付汇的企业,要求其在书面确认报告中提供委托方情况;对无法找到的企业,分局要说明有关情况。

4.初步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省级分局写出检查报告,其中要对有关企业和银行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阶段工作六省市应于8月10日前完成,其他地区8月31日前完成。

二、对信用证、托收项下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低于60%的企业,对其未核销的购付汇进行逐笔核查
(一)各分局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单,并逐笔列出其未核销付汇清单。

异地付汇由付汇地分局将有关情况移交所在地分局处理。

(二)按照清单分局逐一和被检查企业见面,要求其逐笔说明未核销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或证明,分清原因,区分是否具有贸易背景。

(三)调查取证后,分局要按照正常购付汇和无贸易背景套汇,分别汇总列出详细统计表,附在检查报告后上报总局。

此项检查由各省分局组织实施,与第一项检查同步完成。

三、对保税区企业T/T项下单笔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购付汇进行核查,方法和步骤与上述第一项内容基本相同
(一)分局通知各银行从售付汇单据中取出相应的海关保税区货物进口备案表,并按统一格式登记交接清单(与区外企业的报关单分开登记),送所在地分局核对后报省分局。

(二)省分局将海关保税区货物进口备案表报送总局,与区外企业报关单分开,在总局与海关联网的工作站上录入后进行数据核对。

(三)查实为套汇的备案表返回相关分局,对有关银行和企业的责任进行追查和认定。

此项检查由保税区所在地分局负责,完成时间同其他项检查。

四、有关说明
(一)在移交报关单过程中,要严格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专人负责和签收制度,确保报关单运送过程的安全。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7月31日,对本行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情况进行自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单证是否齐全、单证是否相符等。

自查报告要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6省市分局的检查报告8月25日前报送总局,其他分局9月15日前报送。

总局9月初向国务院提交初步报告,9月底上报检查报告。

(四)初步检查工作结束后,分局要根据查出的线索对非法逃套汇企业进行追踪,代理进口项下的非法套汇行为,由代理方所在地分局负责追查,委托方所在地分局协助配合。

(五)异地付汇的报关单,由付汇地分局一并送交总局核对。

经核对确认为假单的,返回付汇地分局,由其留存复印件后转交企业所在地分局查处。

开出备案表的分局要认真作出自查,并向总局报告查处及自查情况。

(六)已经“二次核对”并确认为假报关单的不再送检,但在检查报告中要予以说明,并列出清。

已送海关“二次核对”尚未退回的报关单和已丢失无法找到的报关单,分局要列出清单,并将“二次核对”联系单(留存联)带到总局进行核验。

附件2:
进口货物报关单签收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分(支)局:
现将我行199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的货到付款项下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所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你局,共计___份,其中正本报关单___份,其他凭证___份,详见清单,请查验。

外汇局签章:报送银行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
报送银行:所属外汇局:
┌──┬───┬──┬──┬───┬──────────────┬──┐│顺│报关│币│金│进口│凭证种类│核销│││单号│种│额│日期├──┬───────────┤单号││序│││││正本│其他凭证││││││││报关├───┬───┬───┼──┤│号│││││单│报关单│报关单│报关单│││││││││已送海│已送外│已丢失│││││││││关│汇局│││├──┼───┼──┼──┼───┼──┼───┼───┼───┼──┤│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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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凭证种类分别在不同的栏内画√
附件4:
进口货物报关单签收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分局:
现将我局所辖银行199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的货到付款项下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全部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你局,共计___份,其中正本报关单___份,其他凭证__份,详见清单,请查验。

收单分局签章:报送分局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
报送分局:上级分局:
┌───┬───┬──┬──┬────┬───────────────┐│顺│报关│币│金│进口│凭证种类││││││├───┬───────────┤│序│单号│种│额│日期│正本│其他凭证│││││││报关├─────┬─────┤│号│││││单│报关单已│报关单已││││││││送海关│丢失│├───┼───┼──┼──┼────┼───┼─────┼─────┤│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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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凭证种类分别在不同的栏内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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