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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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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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1日
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各项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和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规划条件(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进行的以批后公告、验线、±0阶段复验、竣工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确认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辖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持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持放线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规划验线通知单等测绘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复验。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自检,并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筑工程类规划核实,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2.已按规划要求拆除各类建(构)筑物以及临时设施,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类规划核实,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落实到位;
2.无关设施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整体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其结果应进行公告。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条件(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和±0阶段复验合格的通知单、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和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应包括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包括分层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机动车停车位置和数量、建筑高度等内容。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应包括竣工测量说明书(包括时间、委托单位、测区位置、范围、采用的坐标系和高程系、作业依据、作业方法等需要说明的问题);控制点成果表;竣工测量原始记录;特征点坐标成果表;纵横断面成果;绘制有规划道路中心线、边线的竣工带状地形图(地下管线竣工图)。
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应符合相关测量技术规定。
第十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差值。
(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内的(含25万平方米),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误差按计算(S=超出25万平方米的规划许可面积)。
对实施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最后一期规划核实时,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满足以上要求。
第十一条竣工实测总建筑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外的,超出的建筑面积(包括允许范围内面积)补缴相关规费;超出容积率的,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照实测建筑面积予以竣工规划核实。
补缴出让金的时间点为竣工测量报告的时间。
第十二条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办公、住宅类等建筑工程,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查处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超出面积,抄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相关规费按实缴纳。
未经依法处理,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技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批后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