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散养特困供养协议(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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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散居特困对象供养协议
甲方:乡人民政府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丙方:(特困供养对象)
丁方:(受委托对象)
为确保农村散居特困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四方签订如下供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对丙方给予帮助。

2.及时上报特困对象死亡情况;
3.督导乙方、丁方执行协议。

二、乙方责任:
1.督促、配合丙方寻找赡(扶)养、遗赠协议对象,安排丙方日常生活,确实找不到包户扶养人的由村委会扶养。

2.同甲方、丙方(无行为能力的可由亲属代理)丁方一道共同清点、登记丙方的个人财产、承包田(财产、承包田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并委托丁方看管;
3.监督丁方对丙方的日常生活照料。

三、丙方责任:
1.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

2.领取政府确定的特困供养金。

3.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其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个人承包田、特困供养金由丁方代管、支配(主要用于丙方吃、住、医等日常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死亡后,房屋、宅基地、承包田由乙方收归集体所有,其他遗产归丁方所有。

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其财产、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四、丁方责任:
1.应义务为丙方提供良好的生活照顾,丙方患病时义务为其提供及时、良好的医护照管。

2.丙方死亡应做好善后事宜。

3.接受甲方、乙方监督。

4.认真执行协议,如不履行本协议,造成丙方受冻、挨饿,因病照管不周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视情况追究责任。

五、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两方审核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供养形式变更或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之时终止。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县民政局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乡(镇)代表:
乙方(盖章):村(居)代表:
丙方(特困对象)签字:
丁方(受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附件:
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1.房屋间数:房屋结构:
2.承包地:亩
3.宅基地面积:
4.其它财产:
(1)
(2)
(3)
(4)
(5)
村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指纹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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