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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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志愿服务资金管理,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志愿者”)。

第三条志愿服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志愿服务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公开透明原则:志愿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志愿服务资金只能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勤俭节约原则:志愿服务资金使用要注重效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志愿服务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拨款: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志愿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志愿服务活动收入: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经批准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资金管理组织
第五条成立志愿服务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志愿服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一)主任: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担任。

(二)副主任:由志愿服务组织财务负责人担任。

(三)委员:由志愿服务组织其他负责人、财务人员、志愿者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资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志愿服务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三)监督志愿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四)定期向志愿者代表和社会公开志愿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志愿服务资金筹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筹集计划: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制定资金筹集计划。

(二)广泛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志愿服务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扩大资金筹集范围。

(三)接受捐赠: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增加资金收入。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志愿服务资金使用范围:
(一)志愿者培训: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二)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三)志愿者保障: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如交通、餐饮等。

(四)志愿服务组织运营:志愿服务组织运营成本,如场地租赁、办公用品等。

(五)其他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资金使用程序:
(一)编制使用计划: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批使用:资金使用计划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执行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监督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接受志愿者代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资金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监督原则:对志愿服务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重点监督原则:对资金使用、管理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三)公开透明原则:监督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资金监督方式:
(一)内部审计:定期对志愿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社会监督:接受志愿者代表和社会监督。

(三)举报投诉: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第七章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资金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结算原则:资金收支应及时结算,不得拖欠。

(二)准确结算原则:资金结算准确无误,确保资金安全。

(三)合法结算原则:资金结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资金结算程序:
(一)编制结算凭证: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结算凭证。

(二)审批结算:结算凭证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结算。

(三)执行结算:严格按照结算凭证执行结算。

(四)监督结算:结算过程中,接受志愿者代表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志愿服务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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