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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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缴纳土地使
用权出让保证金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办理后续手续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在市政府还未确定我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有关问题之前,经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批,并下发审验通知书的土地,可以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土地出让保证金后办理后续手续,加快开工建设。
现将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缴纳范围
属《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中规定,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即在我市2004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工作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市、县(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批为“按现行城市规划限期建成”和“纳入国有存量用地监管,可以办理后续手续”的商业和住宅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缴纳程序
(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县(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审批意见,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审验通知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持《审验通知书》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人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审验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宗地所属县区政府进行成本认定;
(四)土地使用权人持规划条件、原土地使用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办理土地手续时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认定文件和审验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原签订合同的国土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保证金;
(五)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土部门负责审定相关资料后,开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缴费通知,用地单位到财政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
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价款保证金专户,并负责管理土地出让价款保证金;
(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的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和承诺书等相关要件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人持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凭证到规划、住建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缴纳标准
根据昆明市“54321”房地产出让最低价标准,扣除原办理土地手续时土地评估备案价。
测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出让最低价标准×宗地净用地面积-原办理土地手续时土地评估备案价。
四、工作要求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专户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设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专户,专项收取完善用地中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专户资金的管理工作。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收取依据为同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价款保证金缴费通知。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的返还
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原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保证金可以冲抵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足部分由国土部门开具缴费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缴入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专户。
原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超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费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缴费凭证到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多缴部分。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十)土地使用权人承诺书
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写出书面承诺,今后将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补缴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承诺书作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凡今后不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缴办法来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的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和承诺书等相关要件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部门需在变更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注中注明,“该宗地不允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期为两年”。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收取的适用条件
《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缴纳土地出让保证金意见》是用于市政府出台新的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规定前的临时意见,待市政府出台新的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规定后,按照市政府新出台的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行失效。
(十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缴费通知格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保证金缴费通知格式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协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