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临床药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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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床药师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计委《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及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5)257号)的精神,探索建立医药互相协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工作模式,加强临床药师规范管理,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规范。
一、工作内容与指标
1每周3~5次参与临床查房(包括医学查房和药学查房),了解患者的病情与用药情况,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和意见;每周3次在药物咨询室开展用药咨询。
2•针对重点患者完成药历,每月至少交出1份有代表意义的药历,并做好工作记录。
3.每月举行1次工作例会,交流心得,沟通信息,讨论疑难药历。
4.每年开设药学讲座至少1次,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5.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并做好记录。
6.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不漏报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每季度出1期含不良反应/事件内容的药讯。
7.开展血药浓度监测、肿瘤药敏、药代动力学研究等实验室工作,并提出个体化给药建议。
8,运用药物信息与合理用药软件,为临床提供快捷、全面、准确的用药信息。
9.带教进修人员和药学院实习学生,指导进修人员完成2~3篇药历。
10.负责医院处方点评工作。
二、职绩考核
1药学部每季度组织1次临床药师工作考核,全年共4次;领导小组参照药学部每季度考核结果,每年组织1次临床药师工作的职绩考核。
2.按工作内容与指标项下的条款逐条考核,有制度、有记录、完成各项指标为优秀;有制度、记录不全、各项指标基本完成为良好;各项指标完成不佳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