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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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方式采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四条由各营业网点后台人员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查询,
各营业网点助理负责本网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的业务包括银行账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信贷业务、其他银行业务。
第六条身份证核查范围、操作及客户资料的保管
一、银行账户业务
(一)开立或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身份核查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具备有联网核查业务用户号的后台人员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1.客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并将客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开立或变更资料一同保管,按年装订,作永久保存。
2.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3.客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各营业网点可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
(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通过向公安机关反馈疑义信息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若确为虚假证件,各营业网点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若为真实证件,应将身份证签发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同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4.客户申请挂失补发折/卡及原只有折或卡而申请补另一种凭证的需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二)开立或变更单位结算
账户的身份核查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具备有联网核查业务用户号的后台人员对法人(负责人)及授权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1.法人(负责人)和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并将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开立或变更资料一同保管,按年装订,作永久保存。
2.能确切判断法人(负责人)和授权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3.法人(负责人)和授权人
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各营业网点应暂停为客户办理业务。
同时,填写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应向公安机关反馈疑义信息或要求客户出具身份证签发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上门核实等确认方式。
如其居民身份证件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各营业网点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
务,并将身份证签发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随同开户资料一并作永久保管。
(三)开立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应对经营者及授权人个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相关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随同开立资料按年装订,永久保存。
二、支付结算业务
1.对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单笔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金存取款、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业务,必须对客户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信息相符时,给予办理相关业务。
客户身份证信息不相符时,应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开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交给客户。
2.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1万元以上的,应在识别客户身份相符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保管期限自业务发生当年起保存5年。
3.对现金支票收款人为个人,且支取金额等于或大于五万元的业务,只需对收款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4.申请个人银行汇票,只需
对申请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三、信贷业务
1.个人授信业务需对贷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随授信资料一并保管,保管期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最低不少于5年。
2.单位授信业务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对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人等相关个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相关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跟随授信资料一并保管,保管期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最低不少于5年。
四、其他银行业务
1.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上个人名章的挂失,应对本人或授权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将相关个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随挂失申请书按年装订,永久保存。
2.个人办理银行卡、存单/折和密码挂失,需对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3.利用电话、网络为客户提供非柜台式的服务时,经办网点应在客户首次开通该项业务时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并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开办该项业务的资料一并保管,保管期自业务发生当年起保存五年。
4.代理业务在与客户签订代理协议时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验,客户的身份资料随同代理协议一并保管,保管期自业务发生当年起保存五年。
5.办理通兑业务需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的,由通兑网点按照所办业务相应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管的规定办理。
6.我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我行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双方协议中明确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由被委托方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保管措施,保管期自业务发生当年起不低于五年。
7.其他业务风险较大,各部门或营业网点自行确认是否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客户身份资料保管。
第七条客户身份证核查的数据信息和客户交易的数据备份由科技部由作永久保存。
以便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数据信息和数据备份。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营业网点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各营业网点获得的客
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各营业网点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条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
五、资金证明
1.村镇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
理条例》及村镇银行储蓄存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村镇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的申请,为其某一时间段内在村镇银行的储蓄存款或在村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所出具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凭证,包括在村镇银行开立的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银行卡和在村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
明。
已被县级以上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止付和因用于质押而被银行冻结止付的个人权利凭证,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已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权利凭证,在其止付期内不能作为个人贷款等业务的质押凭证。
第四条村镇银行出具的《村镇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书),只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在村镇银行有一定数额储蓄存款或在村镇银行购买了一定数额理财产品,不具有银行担保作用。
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转让,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个人权利凭证作为取款、转存、续存、兑付等凭据。
存款证明书的复印件无效,涂改后的存款证明书无效。
第五条在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因国家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而导致存款证明书项下的金额与实际存款金额不符等产生的纠纷,村镇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
代理
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必须同时出具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资料。
第七条申请人要求出具存款证明时,应当在原开户网点提出申请。
受理时经办人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权利凭证等资料。
第八条网点接受申请人申请,应在止付申请人个人权利凭证项目下的资金后,方可办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业务。
止付期限的长短根据申请人申请出具的存款证明书有效期设定,但最短
不能少于七天。
第九条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即为个人权利凭证的止付期。
经办人员对用于存款证明的款项进行止付处理时,应于开立存款证明之日起止付,至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届满的第二个工作日自动解除止付。
第十条在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申请人不能支取或兑付存款证明书项下的储蓄存款或理财产品。
如申请人要求提前支取或兑付证明款项,申请人应将实际出具的存款证明书原件全部交回原
出具存款证明网点后,该网点可视其变更原因、提供的个人权利凭证等具体情况,在网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可为其办理变更、提前支取或兑付等手续。
如申请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书有效期时,申请人应将实际出具的存款证明书原件全部交回原出具存款证明支行后,该网点可视其变更原因、提供的个人权利凭证等具体情况,在网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为其重新办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业务。
第十一条在个人权利凭证止付期内,存款利息或理财产品
的计付方法按原计息办法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网点为申请人出具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存款证明项下被止付的金额。
第十三条同一笔储蓄存款,在同一止付期内,原则上只能出具一份存款证明书。
如遇特殊情况,经严格审查其用途后,可一次性为其出具多份存款证明书,但不能分次办理。
第十四条网点为申请人出具存款证明书时,不论金额大小、份数多少,均按每份20元人民币收取手续费。
因申请人要求变
更存款证明书有效时间,需重新出具存款证明书时,手续费的收取方法视同新办存款证明书处理。
第十五条存款证明业务审批权由申请人开户行行使。
50万元以下的存款证明业务由分支行行长助理审批,50万(含)元以上存款证明业务由分支行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网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虚开、空开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超权限签发个人存款证明书,如发现违反此管理办法,应当按照村镇银行内控制度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操作流程:
(一)客户申请流程
申请人到我行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应填写《村镇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二联。
如申请人要求对理财产品出具存款证明时,可将理财产品填写在申请书凭证账号栏中,将理财产品填写在种类栏中,将购买日填写在存入日栏中,将理财产品到期日填写在到期日栏中。
申请书中申请人姓名、币种、金额、种类等要与所
持有储蓄存单、存折、理财产品中的户名、币种、金额、种类等内容相一致。
如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代理人还应同时在申请书中填写代理人姓名、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等要素。
(二)经办人员初审流程
网点受理申请人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申请时,经办人要认真审查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如由代理人代办,同时还要审查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在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或购买的个人权利凭证。
3.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
4.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书“银行声明”一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三)出具存款证明书流程
1.受理柜员审查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将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权利凭证与银行相应的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对是否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或银行进行冻结止付、是否成为银行个贷等业务的质押凭证等因素进行核
查无误后,在申请书“声明”栏内经办人处签章。
将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账户查询单报分支行行长助理或分支行行长审批。
2.申请人同一笔存款,原则上只能开具一份存款证明。
如遇特殊情况,经分支行行长审查同意后,在同一止付期内,可以为客户一次性出具多份存款证明,但每份的个人存款证明书的内容必须一致。
出具多份个人存款证明必须在《村镇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中注明。
3.存款证明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截止日期不得早于多张权利凭证中的最早到期日。
对于定期一本通或整存整取存单已进行约转的,可根据客户要求在半年内确定期限。
(四)网点签发流程
1.分支行行长助理或分支行行长审核经办人员交来的资料后,确定情况属实,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上的审批栏签章后,交经办柜员办理。
2.经办柜员根据审批结果进入“开存款证明”交易处理,注意在“是否冻结”栏内选择“冻
结”处理。
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存入手续费收入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将存款证明书第一联交申请人,并将存款证明书第二联、存款证明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专夹保管。
3.经办人在登记簿上登记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有关情况。
(五)提前支取或兑付证明款项流程
1.因申请人要求提前支取或兑付证明款项,而造成缩短存款证明书有效期时,作如下处理:申请人携带全部存款证明书
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用于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出具存款证明书的原网点申请办理,并将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等要素填写在提前兑付申请表上。
如为代理人代办,必须同时向原网点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将代理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抄写在提前(延期)兑付申请表上。
2.网点经办人根据银行相应个人账户及登记簿等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1)存款证明书原件是否涂
改、伪造,原件份数、编号及内容是否与营业网点记录相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是否与证明书及网点记录相符,如为代理人代办,同时还要审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用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个人权利凭证上的姓名、金额、币种、帐户号码、存入日、支取日等内容是否与存款证明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支行记录相符。
3.经办人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在经办人处签章,并将以上资料一并交给分支行行长助理或
分支行行长。
4.分支行行长助理或分支行行长对存款证明书原件、份数、个人权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与营业网点记录、签发权限等逐项核实无误后,在提前兑付申请表审批栏处签章。
5.网点经办人在得到分支行行长助理或分支行行长同意提前兑付申请表后,在登记簿相应栏目登记有效期变更的有关情况,同时对证明款项进行解除止付处理。
(六)申请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书有效期限的流程
如申请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书有效期限时,按照流程(五)“1至4”处理后,经办柜员在登记簿相应栏目登记有效期变更的有关情况。
网点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存款证明有效期限,在延长存款证明表审核完毕后,重新为申请人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书。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