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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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摘要】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实践者,他广博的法律思想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修订刑律可以说是其一生最重要的成就,他谨慎借鉴西方法律,打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制;主张废除严刑峻法;确立罪刑法定;同时反对刑讯逼供,这些思想对于清代法律变革以及后世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沈家本;刑法;清末司法改革
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曾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
在其专治法学期间,精心收集、整理和考订我国古代的法律资料,尤其在其任修律大臣期间,对于清代法律的变革以及后世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1]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此他首先修订刑律。
1907年草案初稿完成后,遭到了张之洞代表的礼法派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礼法之争”,沈家本也因此遭到顽固派大臣的弹劾,在这种情形下,他不得不妥协,《大清新刑律》几易其稿,直到1911年才正式颁布,而这个时候,沈家本的刑法思想也基本成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删除比附”确立罪刑法定主义
西晋时期的刘颂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另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利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沈家本修订刑律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
他在《刑律修正草案》第十条中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2]同时还主张“删除比附”,明确规定本条所示一切罪行须有正条乃能成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性,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这一规定彻底废除了封建审判中大量的主观臆想的传统。
二、”改重从轻”反对严刑峻法
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重刑是禁奸止过的根本,国家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刑罚过轻,因而他们提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
沈家本则从儒家的仁政思想出发,主张“省刑罚,”提出“化重为轻”,具有很高的人道主义精神。
他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说:“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
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
”[3]在这里,沈家本认为改革刑律,化重为轻,是修订法律的根本,要推行仁政,关键就在于废除残酷刑罚。
在他的倡导下,新修订的刑律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将死刑统一改为“斩决”。
这是他对中国法律发展的一大贡献。
其次,改虚拟死刑为徒流,清代死罪条目众多,到清末时“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沈家本曾上《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建议将律例中规定了死罪之名,但在实践中并不执行死刑的条目删除,改为流刑与徒刑。
即“盖虽名为绞罪,实与流罪无殊,不过虚拟死罪之名,多费秋审一番文牍而已。
”[4]
毫无疑问,沈家本“改重从轻”的上述改革。
符合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趋势,再次体现了他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同罪同罚,适用法律平等
同罪同罚是沈家本刑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的刑律无一不是特权法,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官当刑、以钱赎刑、十恶、八议等封建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均表明着阶级的不平等。
而刑法是国家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要实现刑罚的公正,便不能“同罪异罚”。
沈家本深受西方自由平等法律思想的影响,认为法律规定不统一会造成不利于消除满汉隔阂的后果,并且也不能很好地达到防止犯罪的效果。
他主张适用法律平等,不分民族,坚决反对“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
”的法律规定,他指出这种特权立法的严重危害性,建议旗人和汉人在适用法律上一体同科。
如若定罪判案不分善恶,只凭身份地位,则对社会的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5]
这种法律适用平等的规定,打破封建特权法律传统,不仅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同时为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反对刑讯逼供
在其“化重为轻”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他提出了废除刑讯逼供的主张,这也是沈家本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变革,他认为刑讯“伤和害理”“动辄盈千累百,血肉溅飞”。
建议除了对那些罪名已确定但不肯认罪的罪犯可以实行刑讯逼供外,其他凡是初次被讯问或者是徒、流以下的罪行的罪犯,均不得刑讯逼供。
虽然可以看出具有不彻底性,但有效地缩小了刑讯逼供的范围,事实上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甚至连最高审判机关亦是如此,因而反对刑讯只是在立法层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6]
然而在沈家本的时代,他能够提出废除刑讯制度,不得不说其具有的远见卓识以及对后世产生的深远影响。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非常广博,一篇文章很难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其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学以及刑事法律思想所起的重大推动作用,不仅冲击了封建制度的特权法律思想,对于后世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正如杨鸿烈先生曾说:“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
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7]
参考文献:
[1]樊凤林.论沈家本的刑事法律思想[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1(3):1.
[2]谭雯倩.论沈家本的刑事法治思想[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19.
[3]李建澄.浅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刑法思想[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2.
[4]孙凤举.沈家本刑法思想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0):28.
[5]陈异慧.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9):23-24.
[6]王建宇.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10):2.
[7]樊凤林.论沈家本的刑事法律思想[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