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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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变更与预算调整,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荆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章变更条件及原则
第三条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工程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工程设计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地质土壤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工程重复建设的。
第四条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报批后变更的原则。
严格执行变更申报和审批程序,严
禁先实施后报批。
(二)符合设计规范的原则。
必须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4-2011)的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或超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范围。
(三)投资总额不变的原则。
因规划变更造成项目投资总额超出
原批准预算的,超出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四)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调整预算不应超过原批准预算30%;单项工程变更调整预算不应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30%;单体工程只能变更一次。
(五)关键指标不变的原则。
变更后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应低于立项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
变更不得超出项目区范围,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六)取得一致意见的原则。
规划设计变更应按照群众有要求、乡(镇)有意见、专家有论证、集体有会商、变更有公示和上报有审批“六有”程序进行,并遵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文件的有关条款。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五条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工程变更管理,并成立规划设计组具体负责。
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为:
(一)变更预受理。
工程变更预受理由项目业主代表具体负责。
1.提出申请。
因村组群众要求变更的,由变更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
2.组织资料。
施工单位根据村组意见,向监理单位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论证申请表”、“工程变更初步方案”、“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影像照片等内容。
变更方案应从技术的角度详细叙述变更的原因、内容、预算工程量以及变更的必要性。
3.监理审查。
监理单位接受变更申请后应组织初审,然后会同项
目业主代表进行审查,并分别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论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土地整理中心规划设计组。
(二)实地踏勘论证。
县土地整理中心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由规划设计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项目业主代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乡镇指挥部、村组干部或群众代表共同进行踏勘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和处理方案,决定是否受理变更申请,并出具“工程变更踏勘论证报告”。
(三)进入变更程序。
踏勘论证意见经参加人员会签并报整理中心主任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
1.提出正式申请。
由变更工程所在村委会出具“增、改意见书”,“增、改意见书”经工程涉及村和群众代表签字盖印后交施工单位。
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通知单”。
2.组织变更资料。
施工单位根据经批准的踏勘论证意见,向监理单位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增/改意见书”、“变更工程施工方案”、“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影像照片等。
3.监理单位审查。
监理单位接受变更申请后应组织初审,然后会同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代表分别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工程计量报验单”签署意见后,再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发函。
4.变更设计预算。
由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预算,并形成变更说明、变更后的工程施工图、变更前后工程量及预算调整对比表等资料。
变更设计及预算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规划设计组审核。
变更预算应由跟踪审计单位审定。
(四)变更设计公示。
完成变更设计形成方案后,乡镇指挥部应将变更方案在项目所在地张榜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存档。
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五)组织业务会审。
变更设计及方案形成后,由土地整理中心召开主任会议进行业务会审,再按程序报批。
对涉及增补投资、使用工程暂列金或重大工程变更的,应提请县国土局党委集体决策。
(六)变更工程实施。
经批准后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变更资料一式五份,其中二份送交工程实施组下发到项目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
第四章工程变更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资料应按以下顺序装订,包括:
(一)变更申请报告封面;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
(三)增、改意见书或设计修改通知单;
(四)工程计量报验单;
(五)变更工程施工方案;
(六)影像照片;
(七)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署的意见或函件;
(八)变更前后分部分项工程量对比表;
(九)变更后工程施工图;
(十)若需土方计算、工程测量和其他相关数据时,相关单位数据应作为附件填写齐全;
(十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变更论证申请表及论证报告。
第七条以下类型的工程变更,其资料组成为:
(一)由于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和瑕疵,需进行优化和改进的,由设计单位组织第八条之“3、8、9、11”四个方面的资料。
(二)由于地质等问题导致基础或结构部位需要作较大的调整设计的,由设计单位组织第八条之“1、2、4、5、6、8、9、10、11”
九个方面的资料。
(三)规划图与工程任务不一致的,由设计单位作出解释,确需变更的,按变更程序操作和组织资料。
(四)对于土地平整、沟渠清淤和道路工程涉及有土方工程量异议的,由专业测量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第四章其它
第八条变更设计应当由项目原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对变更设计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失误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造成损失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项目变更后的工程实施,原则上由项目原标段施工合同单位承担。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其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
第十条因规划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变化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变更工程的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有招标综合单价的按综合单价执行;无招标综合单价的按编制招标价时相关依据、标准进行计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变更之名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套取工程施工费获取利益。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变更的建设内容,一律不予验收,项目竣工决算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负责工程变更管理的人员应廉洁自律,严格把关,工程变更管理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与本办法不符,按照“下级文件服从上级文件”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