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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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核准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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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核准的批复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对西藏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建设进行核准的请示》(西设市场[2016]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动帕隆藏布流域水电开发,改善当地群众交通条件,同意建设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

项目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林芝市巴宜区。

三、路线起自国道318线拉月曲河口,沿帕隆藏布下行,经通灯电站坝址、新玉电站坝址,止于帕隆电站坝址。

项目全长约21公里,全线采用等外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5公里/小时,路基宽度4.5米,共设置桥梁198/2(米/座)、隧道975/l(米/座)。

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程艰巨的路段,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个别技术指标可适当降低。

新建桥涵设计汽车载荷采用公路-II级。

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的规定。

四、项目总投资4625万元,全部由你公司负责筹集。

五、项目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在建设期和运营期要切实加强领导,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项目施工期间,项目业主应配合地方政府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七、本项目由你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我委《关于同意开展西藏帕隆藏布流域水电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藏发改能源[2011]1128号)、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西藏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林发改基产[2016]585号)、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方案设计评审意见的函》(西咨质[2016]27号)、林芝市巴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请示回复》、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帕隆藏布水电规划拉月曲河口以下河段勘测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藏环审[2015]93号)、林芝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西藏帕隆藏布下游便道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林维稳风评[2016]12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表(林市发改环资备字[2016]133号)。

九、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你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林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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