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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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与发展,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我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到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期缴清学费等款项。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对不按期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校学生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第二章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学生请病、事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请假超过一周者,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批准。

学生请假手续均由学院办公室存查。

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

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训、形势政策教育、学校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

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等,请假每天按8学时计算。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八条学生一个学期请假一月以上或累计请假达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令其休学,随下一年级重修。

某一门课程缺课(包括请假)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九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依照《XX 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所修课程(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要求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第十二条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以期末考核成绩为准。

也可以在期末考核成绩的基础上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各教学单位一般可按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 的范围确定。

实验课程也可以由各教学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所占的比例O 第十三条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签注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大学体育课程按合格记载成绩和绩点。

第十四条对于选修课,凡未参加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依照《XX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其违纪、作弊或旷考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 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不及格,重修该课程。

但任选课、公选课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可以重修该课程或
改修其他课程。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应当补考的课程,除最后一个学期外,应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其成绩按60分计入补考成绩栏内。

未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学生最后一个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的课程,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只限一次。

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免修、补修、免听、重修与缓考
第十七条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并经考核合格的公修课程,以及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学校已经修读并经考核合格的同类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应在选课后,对于所选课程中符合免修规定的,允许在规定时段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其课程成绩经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承认其所取得的学分。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对部分专业课申请免修的,参照《XX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规范》的规定执行。

实验实践类课程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专升本、校内转专业以及从外校转入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凡应已修读而未修读的必修课及限选课必须补修。

第十九条学生课程选定后,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免听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考核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免听,但必须参加期末考核、阶段考核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

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与技能类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等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未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该门课程应当重修,但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第二十一条任选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和另选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

学生的某门课程考试及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 成绩以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规定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内有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除按规定应当退学者外,可以通过延长修业年限予以重修。

第二十三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教务处可为其安排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首次重修某门课程免费,因学生个人原因重修两次及其以上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学生申请休学登记表”,并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需要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权利和待遇。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校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报到注册。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转学:
L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须提交证明材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或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校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转学无法学习者;
5.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要求在校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拟转入学院进行考核同意并签署同意转入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2.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初审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集体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过网上提交转学信息,报XX省教育厅审批。

经XX省教育厅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申请转入省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在征得XX省教育厅、转入高校及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由省内其他高校或省外高校申请转入我校的,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5.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必须在校学习满一个学期方可提出转学申请,学校不办理校内或校外借读手续。

6.按照XX省教育厅和学校的统安排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

转专业手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办理;转学受理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1月20日至30日。

7.因身体原因转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8.申请从我校转出的学生,必须按原录取批次规定的收费标准交清学费,否则, 不予批准。

9.所有转专业、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由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其他
人员不得代办。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的;
2.跨学历层次的;
3.跨录取批次的;
4.跨科类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的。

7.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8.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也不得转入师范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
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L一学年内,考试课程(包括缓考课程)不及格学分达到该学年总学分的75%及其以上的;
2.无论何种原因,六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过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原藉。

第三十六条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仅限于因学业成绩而应当退学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愿申请继续跟班试读。

申请试读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因学业成绩应当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办理跟班试读手续者,执行退学决定。

试读后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仍达到该学年总学分的75%及其以上的,执行退学决定。

跟班试读的学生应按照本专业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

第八章奖励' 处分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八条学生出现无故旷课、作弊等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XX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十九条对学校的所作的退学决定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XX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离校与出国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等分别交回有关部门注销。

第四十一条在籍学生要求出国学习,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己被获准出国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本校学籍,可准予为其保留学籍一年。

超过一年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即被取消。

学校可为在校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且通过课程考试的出国学习申请者出具学习证明或成绩单。

第十章肄业、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取得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1.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2.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德、智、体合格,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凡申请结业处理的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凡修业年限己满六年仍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不再
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后,可以凭所在实
习单位出具的与专业相关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补作,经评审、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在规定弹性学制内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XX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范》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时因各种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凡申请结业、肄业处理的,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一章学制
第四十六条本科标准学制4年(或5年),实行弹性学制。

第四十七条学生提前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毕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 年(学制5年的不得少于4年)。

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提前就业或继续修读副(辅)修专业本科课程。

第四十八条学生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或副(辅)修专业本科课程且已获得50%以上(含)副(辅)修学分的;
2.专业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内经补考、重修仍未获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

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在每年5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学制5年的不得超过7年)。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从2012级开始施行,专科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XX 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以前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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