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9•【文号】国人厅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口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1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医学会和国
家人社部规定的,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执业的必备条件。

全国医学会暂定的考试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2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临床和医学理论两个类别,分别包括临床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眼科、口腔科、皮肤科和中药学等其他学科;医学理
论包括医学基础理论、公共卫生学、生物医学工程与技术等。

3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实操考试和面试,根据不同考试科目采用不
同评价方法。

笔试包括计算机统一考试、电子技术笔试和书面考试;
实操考试主要是体外实验;面试分为一对一面试和群体面试。

4 报名及参加考试
考生需当年6月份完成报考工作,本地考试一般通过微信、网络
或报纸等方式报名及报考;外地考生可本地报名后参加外地考试;考
生需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经主考地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

5 考试成绩
考生参加考试后,主考机构按考试科目及成绩情况及时发放成绩证明;考生参加考试后,成绩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期,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超出有效期后需重新参加考试。

6 考试异议
考生参加考试时如有异议,需当场向主考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安排考试;主考机构受理后,再安排重新考试,考生异议则视为不合格。

以上就是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大概介绍,希望考生在参加考试时要遵守各项考试规定,把握好考试时间,努力取得优异的成绩。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最新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内部资料,供考务管理人员掌握)报名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规定的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历,包括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019年度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集中报名。

一、专业要求:护理学类和助产专业。

二、学制要求:1、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一年制或两年制中职学历;2、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三年及以上学制学历;3、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教、自考、远程教育的学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政策依据国家文件:教高[2002]10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社部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湖北省文件:鄂卫函[2009]105号《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停止举办高中毕业生入学二年制中职护理助产专业的通知》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湖北考区报考条件(内部资料,供考务管理人员掌握)一、报考初级士:具备相应专业2018年底以前的中专或以上学历。

二、报考初级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五年。

即:2013年底以前取得士级资格;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即:2015年底以前大专毕业;或:2016年底以前取得士级资格,具大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注:2016年5月以大专应届生身份报考护士且合格考生,本次不符合报考护师;若同时能提供2015年底以前的中专学历,本次符合报考护师。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即:2018年底以前本科毕业。

三、报考中级,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师职务满7年。

即:2011年底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中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师工作满6年。

即:2012年底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大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主治医师报名考试条件

主治医师报名考试条件

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内科学专业(注:部分地区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1、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内科学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内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说明: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内科学工作的人员;凡报考内科主治医师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2、报名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注册执业医师后,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执业医师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报名参加2020年度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9年12月31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七)其他。

(卫人发[2000]462号)

(卫人发[2000]462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例(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作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油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负责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3•【文号】人办发[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按照2003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6月14日、15日举行。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 [2001] 164号)精神,为保证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人发[2000]462号、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报告条件者,均可报名。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后)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

凡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的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3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计算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以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四、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修改依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2003)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2002)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2008)【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07.16【实施日期】1999.07.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长张文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生部人事部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生部人事部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本规定下发之日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

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

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

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卫人发[2000]462号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分为以下几个
方面:
1. 学历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2. 工作经验: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临床医学工作经验,具体要求根据职称或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要求有2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3. 学术成果: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如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医学科研项目等。

具体要求根据职称或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4. 专业知识与能力:申请人需要具备扎实的临床医学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相关技术进行临床实践。

5. 职业素养: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以上是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一般要求,具体评审标准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职称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评审时,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接受面试或考试等形式的专业能力测试。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是我国医学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认证,也是衡量医生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

持有该证书的医生拥有一定的临床医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本文将从资格证的背景、资格证的内容和考试要求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资格证的背景中国医学行业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改革,为了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国家医学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其中包括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

该证书的设立旨在对医生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认证,提升医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资格证的内容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临床医学基础知识: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等基础医学知识,掌握人体结构和功能以及常见疾病的病理生理过程。

2. 临床诊断技术:包括临床表现的判断、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常见检查和辅助诊断技术等,能够准确地诊断和鉴别各类疾病。

3. 临床治疗技术: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各个专科的治疗方法和技术,熟悉各类疾病的治疗原则和方法。

4. 临床危急情况处理:包括急救知识、危重症监护技术、手术风险评估和处理等,能够独立应对各类急危重症患者。

5. 医学伦理和法律知识:包括医疗纠纷处理、患者权益保护、医学伦理道德规范等,能够遵守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

三、考试要求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的考试是由国家医学管理部门组织的,主要考察候选人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

考试形式为笔试和实践操作两部分。

1. 笔试: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等形式,考察候选人对临床医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实践操作:对候选人进行实际操作和技能考核,模拟真实医疗环境,考察候选人的临床操作和处理能力。

考试通过后,候选人将获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被授予相应的职称和荣誉。

这是对医生专业能力的肯定和表彰,也是医生进一步提升自身能力和拓宽发展空间的一种途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
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