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对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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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兼 任 公 司 董 事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任 董 事 的股 东 从 兼 其 自身 利 益 出 发 ,亦 会 尽 职 尽 责 地 履 行 其 对 公 司 的 义 务 ,与 本 文 所 探 讨 的 加 强 董 事 对 公 司第 三 人 的 责 任 的 目的并 不 矛 盾 。 同 时 , 任 董 事 的股 东 只 是 少 数 , 且 兼 而 由 于其 直 接 参 与 公 司 的 经 营管 理 ,容 易 控 制 甚 至 操 纵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害 其 它 非 董 事 股 东 的合 法 权 益 , 损 所
为 : 法 由股 东 选 举 , 有 经 营 决 策 和 执 行 公 司 业 务 的 依 具 权 限 , 构 成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人 。 但 在 实 践 中 , 于 董 事 而 关 的称 呼 五 花 八 门 , 所 以本 文 所 称 董 事 包 括 任 何 具 有 董 事 职 能 的人 , 不 管 他 们 的名 称 如 何 。凡 是 具 有 经 营决 而 策和执 行公 司业务 权限 的人 , 括 董事 长 、 务董事 、 包 常
以 , 这 种 情 况 下 , 需 要 特 别 强 调 股 东 权 益 的保 护 。 在 也 三 、 任 学 说 责
定 也 可 以作 为 界定 董 事 职 能 的 借 鉴 。笔 者 认 为 , 事 的 董
职 能为 : 营 决 策 和 业 务 执 行 。 因 此 , 董 事 职 能 和 概 经 从 念 区分 上 , 按 照 我 国 《 司 法 》 规 定 , 事 可 以理 解 并 公 的 董
管 理 公 司事 务 的 人 。 ” 根 据 《 汉 辞 海 》, 事 为 : 由 而 英 董 “ 公 司股 东 委 任 、授 予 全 面 控 制 和 指 挥 公 司 企 业 的 组 成 员 之 一 。 二定 义 形 式 上 有 所 不 同 , 实 质 上 是 一 样 。因 ” 但 此 ,不 管 董 事 的 定 义 和 名 称 如 何 ,董 事 的 职 能 必 须 明 确 。我 国公 司 法 并 未 规 定 董 事 的 职 能 , 规 定 了董 事 会 仅
法 人对 其 机 关 成 员 的 职 务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却 未 规 定 法 人 机 关 成 员 对 其 职 务 上 的 过 错 也 应 当 承 担 一 定 的 民事 责 任 。 连 带 责 任 说 主 要 反 映 在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立 法 和 学
司人 格 独立 存 在 , 司人 格并 不 吸 收股 东人 格 。 东 只 能 公 股 通过 行 使股 东 权 的方 式 来关 心 或参 与 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
执 行 法 人 职 务 的行 为 , 应 看 作 是 法 人 的 行 为 , 与 我 都 这 国《 民法 通 则 》 的规 定是 一 致 的 。 《 民法 通 则 》 规 定 了 仅
所有权 , 而转 化 为 股东 权 和公 司法人 权 利 。股东 人 格 和公
后 果 应 由 其 法 人 承 担 责 任 。为 什 么 又 要 与 法 人 机 关 成 员 共 同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呢 ?实 际 上 , 执 行 法 人 职 务 过 程 在 中, 人与法人 机关成员是 置于一个 民事主体 之中 的 , 法 他 们 对 外 不 可 能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只 要 是 法 人 机 关 成 员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时 所 为 的 行 为 , 是 法 人 的行 为 。那 么 其 就
执行董事 、 事等都是本文所述 的董事范围。 董
二 、 事 对 股 东 责 任 的 现 实性 董
股 东 是 由投 资 者 转 化 而 来 的 ,各 投 资 者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公 司 的 行 为 是 ~ 种 共 同 一 致 的共 同 行 为 。 这 种 行 为 的结 果 产 生 了 独 立 于 投 资 者 的有 着 自 己独 立 法 律 地 位 的 公 司 。相 应 的投 资者 也 转 化 为 公 司股 东 。 ’ .投 资者 向公 司投 资 后 ,对 自己的 投资 就 不 再 享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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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公 司 董 事


徐 一 磊


董 事 定 义
是 一 个 关 系 公 司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问 题 。 虽 然 各 国 公 司 立
关 于 董 事 的定 义 ,各 立 法 和 学 说 并 不 统 一 , 我 国 《 司法 》 未 界 定 董 事 的 定 义 。根 据 《 莱 克 法 律 辞 公 也 布
的职 权 。 不 过 , 事 是 董 事 会 的 组 成 成 员 , 以 这 些 规 董 所
此 , 表 公 司 利 益 的 董 事 直 接 影 响 着 股 东 权 益 。所 以 , 代 设 立 并 强 化 公 司董 事 对 股 东 的责 任 ,更 有 利 于 股 东 权
益的保护 。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我 国 公 司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看 , 东 从 股
法 都 设 计 严 密 而 周 全 的制 度 来 保 护 股 东 权 益 ,但 都 是 从 公 司 角 度 而 言 。其 实 , 司 的行 为 都 是 由董 事 来 具 体 公
完成的 , 公司 的利益与股东 的利益并不 完全一致 , 而 因
典 》 董 事 为 : 依 照 法 律 被 任 命 或 被 选 举 并 被 授 权 经 营 , “
董 事 对 公 司 股 东 的责 任 , 于 法 人 机 关 责 任 学 说 。 源
关 于 此 学 说 , 要 有 两 种 观 点 : 种 是 无 责 任 说 ; 种 主 一 ~ 是连带责任说 。 我 国 的传 统 影 响倾 向 于 无 责 任 说 。该 说 的代 表 人 物 是 我 国 的著 名 法 学 教 授 马俊 驹 , 认 为 , 人 机 关 成 他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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