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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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第一篇: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二)1、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答: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的,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之和。
4、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5、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8、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金融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按销售货物(如银行贵金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缴纳增值税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截至试点日之前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9、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代收的交易所各项费用如何缴税?原营业税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基金如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如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0、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的如何处理?答: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11、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在起保日一次性收取保险期间全部保费收入的,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应税收入。
对分期支付的保单,按合同明确的收取保费时间确认应税收入。
12、保险公司营销员佣金支出可否差额征税?
答:正常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具体政策待请示研究再明确。
13、保险公司以实物发放营销佣金或发放宣传品的如何处理?
答:按视同销售处理。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条例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提供应税行为。
如果只收取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尚未发生应税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预收款,除新营业税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等情形外,不能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
(二)“营业收入款项”并不仅指货币,应是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
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豁免的债务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三)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根据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
(四)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来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适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是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具体细化。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但究竟什么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就是收到款项吗?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是什么意思?凭据就是发票吗?这些都是本条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含义
本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理解本条规定,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等同于收到款项,也就是说仅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难。
(四)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可以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案例分析:
甲运输企业从事海洋运输,2009年1月4日受乙公司委托从上海出发运货到美国,运费为100万元,甲企业2009年1月6日开始运输,2月2日抵达目的地。
期间2009年1月7日收到乙公司运费50万元,2009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2009年2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试问甲企业1月份营业额为多少?
分析:
甲企业1月6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那么对其2009年1月7日收到乙公司运费50万元、2009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均可以根据本细则“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的规定,应将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全部运输劳务提供完成(2月2日抵达目的地)。
因此本案甲企业1月份营业额为50十20=70万元。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
本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不是指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应当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
但决不能认为开发票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的报销凭证,不是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我们应当依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认,而不能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确认,更不能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开具发票的行为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而征收其营业税。
(二)适用范围是开始提供应税行为但没有收到营业收入款项的情形,也包括开始提供应税行为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营业收入款项的情形。
案例分析:
A公司2009年2月5日承担了B公司委托的一项设计任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2月10日B公司要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09年3月7日才付。
试问A公司2009年2月应当缴纳多少营业税?
分析:
对这种情况,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09年3月7日,但由于其2009年2月5日开始提供设计劳务,并约定2009年2月10日委托方要付款50万元,根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否收到,其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09年2月10日而非2009年3月7日。
(三)确认标准上要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即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有明确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末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
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孰先原则的适用
前面分别介绍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以及处理的原则,这里还要特别注意的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往往不一致。
所以为解决这类问题,我们提出了孰先的原则,即如果“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前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反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的,以“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篇:正确理解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编者按:广州地税组织编写了《安全纳税——给纳税人提个醒》一书, 该书以税收风险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收风险为研究对象,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将纳税人经常遇见的税收风险问题撷取100例加以形象化、故事化,便于广大纳税人查阅和理解。
旨在通过编写风险防范指引,梳理纳税过程风险点,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援助,帮助其避免误闯“雷区”。
该书自2013年4月出版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此前已将其中的部分案例在本报进行连载,现继续刊出,敬请关注。
正确理解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风险等级★★★)
风险点一点(风险提示):
营业税是一个覆盖广泛的税种,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都需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在关注营业额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说一说(典型案例):
要遵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莫总今天很恼火,把财务经理叫进办公室训斥了一通。
作为一家中型房地产公司的老总,他近期一直为如何提升销售额而头疼。
今天
公司又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责令补缴营业税并加收滞纳金。
他了解了原因后,不由得大动肝火。
原来三个月前公司将一间商铺对外出租,租期1年,双方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可享受优惠,月租只需3万元。
签约当天,公司就收到了全年租金36万元。
财务经理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对这笔业务当月确认租金收入3万元,并按3万元计缴营业税和房产税。
就是这单财务处理,在四个月后的税务专项检查中被认定为有问题,需要补缴剩余33万元租金收入的营业税费和四个月的滞纳金。
“莫总,我是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来操作的。
”财务经理小心翼翼地说。
莫总抛下一句话:“那你也要好好学习税法,知道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税事评一评(税官提醒):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准确把握,否则可能不经意间就“违法”了,因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篇: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06-1-16 15:33:25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
(一)建筑业
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
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时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5.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二)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预收的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2.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第五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地点
1.增值税:①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②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向所在地纳税。
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到外县销售,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纳税;未持证明,向销售地纳税。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地。
未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
2.消费税: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核算地。
②委托加工-> 受托方向所在地。
③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销售: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
④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总分支不在一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一省不在一县的,由省级国家税局批准。
3.营业税:①应税劳务:劳务发生地;未申报,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②运输业:机构所在地。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
④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⑤跨省承包工程:机构所在地。
⑥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
⑦建安工程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款,应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解缴。
4.企业所得税:①向其所在地纳税。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向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
②联营企业:就地缴税,然后分配。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①当地税务机关。
②外国企业设两个以上营业机构:选择一个对其他营机构有监督管理责任、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的营业机构合并纳税。
在同一省的,由省审批;不在
同一省的,由国税总局批。
③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分别计算各机构税额: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比例分配。
④既有人民币收入又有外币收入:可用其生产经营所得的人民币收入纳税,但不得用借入、股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纳税。
不足部分,应将其外币收入按纳税凭证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纳税。
⑤退税:按交税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币,再按退税凭证当日的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税。
⑥补税:按补税凭证日牌价折成人民币补税。
6.个人所得税:①两处工资:固定选择一处纳税。
②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③办两个以上企业: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预缴税款。
④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以本企业所得为基础,汇算清缴。
⑤含有合伙企业:向经常居住地纳税。
居住地与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均不一致,选一个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地纳税且5年不许变更。
7.资源税:①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
②核算地与开采地不在一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由核算单位计算划拨。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收购地。
8.城建税:①缴纳“三税”的地点。
②代征代扣“三税”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③跨省开采油田,核算地与开采地不在一省:一律在油井地纳税,城建税同增值税一并由核算单位计算划拨。
9.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0.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
!本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
11.房产税:房产所在地。
12.印花税:—> 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13.土地增值税:①法人:房地产所在地。
②自然人:住所与房地产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14.契税: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管理机关。
15.关税: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