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梨华 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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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
[王梨华]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
【原创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
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
导读:外观设计抵触申请能否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规定外观设计存在抵触申请,但并未将抵触申请纳入不侵权抗辩理由,抵触申请会破坏专利有效性,本文对外观设计抵触申请进行不侵权抗辩厘清思路,同时梳理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
(2021)浙绍知初字第41、43号
专利权人于2021年7月24日就涉案专利“家用排烟排气道”(专利号:
ZL[1**********]4.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021年12月25日授权,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涉案产品安装于建筑物中,便于排烟排气,建筑物交付时该产品实际置于墙体内部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
原告诉至绍兴中院,被告一某置业公司,被告二某建设公司。
二被告代理人
(笔者)检索到同一专利权人已于2021年4月18日就实质相同专利“家用排烟排气道”(专利号:ZL[1**********]4.X )(下称“对比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021年7月31日授权。
由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在对比专利申请日至授权日之间;且对比专利文件中的图片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烟道整体均呈长方体形状,上端均有方形出烟口,上下面均有倒角设计,其不同处在于,对比专利上下面更接近于正方形,涉案专利上下面更接近于长方形,但不同之处属于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不影响两者整体设计的实质相同,因此对比专利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详见下图。
法院在本案中有几个亮点
法院明确认定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成立,理由是抵触申请能够导致
在后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法院类推现有设计抗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引用现有设计抗辩时,不要求被诉产品与抵触申请完全相同,相同或近似都可以认亮点二:法院同时引用在先发明专利(专利ZL[1**********]0.6
)的说明书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应用在房地产建筑物上,该建筑物处于在建阶段,被控
侵权产品烟道在同一栋楼房同一单位中连成一体,不属于可以区分所有并出售给消费者的
独立物。
且尚未预售也未实际销售,指控外观设计销售侵权或许诺销售侵权不能成立。
本案并非首例利用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进行不侵权抗辩的案例。
李健开诉黄泽凤侵害
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高院(202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判决书的内容:被告黄
泽凤提交的对比文件三为网板折叠圆桌,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上诉人可以援引该证据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进行不侵权抗辩。
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这个概念,
但实质意义就是新需注意的是,专利法第三次(2021)修改才明确了外观设计也存在
抵触申请,对于专利申请发生在修法之后的,该涉案(李健开案)专利本身存在抵触申请,若专利申请发生在修法之前的,该涉案专利本身不存在抵触申请。
但由于抵触申请与在先
申请同样属于损害专利新颖性的因素,对修法前的申请的专利,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申请
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进行不侵权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