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 案例 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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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1、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00美元FOB北京,外商要求改报CFR伦敦,问:我方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改报价应为多少美元?(运费每箱10美元)
析:CFR=FOB+运费=100+10=110美元
2、某公司对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吨CIF价15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佣金率为5%,则该公司的报价应该被调整为多少?
析: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1500/(1-5%)=1578.9美元
3、我公司以每吨480美元CIF上海,含折扣2%的价格对外出口一批货物,那么我方每吨的净收入为多少?
析:我方单位商品净收入=480x(1-2%)=470.4美元
计算题:
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报价为每箱50美元CFR伦敦。
英商要求改报FOB价,我方应报价多少?(已知:该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直航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解答:先确定运费计算标准,即从体积和重量中选择基数较大的一个:
每箱的体积为:0.45x0.40x0.25=0.045立方米
每箱的重量为:0.035M/T
即作为计算运费的基数,体积大于重量。
所以,应选用体积计算。
每箱运费=基本运费x (1+附加费率)x运费吨=120x(1+20%+10%)x0.045=7.02美元
每箱FOB价=CFR-F=50-7.02=42.98美元
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问题。
在订立包装条款时要注意:
1)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对包装的要求要明确具体
3)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
计算题:
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万美元,保险费率为0.4%,加一成投保平安险,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位多少?
解:保险金额=CIF价格x(1+加成率)
=10000x(1+10%)=11000美元
保险费=11000x0.4%=44美元
案例分析1:
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
经往来电信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
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拒绝开证,请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1)合理。
(2)根据《公约》,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
(3)“以签署确认书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
后来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未构成有效接受,合同未成立。
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
案例分析2:英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是老顾客关系。
A一直把货物供应给B。
美国C 公司冒充B的名义,与A签订了进口合同。
C从A处取得货物并向A支付了货款,后来A 发现C是冒充的,因此A向C追回货物,但遭C的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A有无权利向C追回货物?为什么?
(析)在此情况下,A有权向C追回货物。
因为A与C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违背了真实的意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不构成有效合同,故A可以向C追回货物。
案例3: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接受但价格减5%”,我尚未对此作答复,由于该商品市场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称“无条件接受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在此情况下,我方可如何处理?为什么?
(1)我方可告知英商合同未成立,其6月3日接受是无效的。
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英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交易。
(2)根据《公约》规定,发盘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为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内,合同也不能成立。
(3)6月2日收到的英商电传即是一项还盘,还盘传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而英商在6月3日作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合同未达成。
案例分析4: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上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金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应如何处理?(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接受,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我方的最好选择办法是尽快撤回发盘,并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使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第二种情况:我方想要撤回发盘已不可能,只能撤销发盘,并将撤销发盘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得予撤销。
第三种情况: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具体措施有:提供最近与其它客户的成交证明,确系错报,请对方原谅;为对方提供额外便利的条件或凭个人私交等,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请求,则我方只能引以为戒。
案例分析:
1、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地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钓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析:(1)不能。
(2)按FOB条件成交,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与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完成交货义务。
但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
就本案例而言,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2、我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
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
当我出口公司凭有关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进口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析:(1)不正确(2)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发生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所以进口方应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3、我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
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
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析:(1)不合理(2)EXW条件下,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
如果签约时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货物的包装要求做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本案例中,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时,并没有提出电缆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只是提出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这说明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显然理由不充分。
4、我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房的索赔?为什么?
析:(1)不能
(2)按照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3)本案中,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保险手续,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卖方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对方的索赔。
案例分析题:
1、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为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析(1)可以(2)因为根据分批装船的法律规定,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
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
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品质霉变,即卖方未按品质规定交货,故从第五批以后的各批买方均有权撤销。
2、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CIF合同,甲方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方。
合同规定“每箱装24罐x100克”。
但在卖方出货时,装了200箱,每箱装24罐x200克,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1倍,但买方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请问:买方有这种权利吗?为什么?
析:(1)案例中,卖方未按合同中关于品质的规定交货,买方应该有这种权利。
(2)根据《公约》规定,品质条款时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之一,即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案例中,采用了规格这种方法表示品质,违反规格交货,就说明卖方违反了合同的品质,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3)买方对规格的要求,是为了将来进口品能够适销对路,而卖方违反规格交货,使买方的营销计划不能实现,从而破坏了买方的商业目标。
从这一点说,买方也有权拒绝货物,并撤销合同。
3、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
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
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规定拒赔。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析(1)卖方拒赔是合理的。
(2)合同中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就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虽然可以委托商检机构对货物再次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分析:以上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析:(1)2、4、5属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2)1、3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失指除共同海损意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
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