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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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有的人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在此试从洛克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思想,认为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而且限定立法权的范围;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标签: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制衡
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笔者认为,洛克最早提出权力制衡思想,孟德斯鸠在研究洛克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也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制衡思想。

那么,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的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异同?
一、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何谓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1]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很难分开由同一部分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是因为洛克洞察了人类的弱点,认为人性本恶,“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巨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这样会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侵犯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违反了他们制定法律是为公民谋福利目的。

为何把对外权独立出来?是因为在17世纪的英国,国与国之间战争和结盟是经常性事务,而且这些事务处理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对国家的前途影响很大,所以洛克强调对外权。

洛克所设计的权力制衡以执行权—立法权—人民为逻辑展开的。

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对于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

人民是最好的裁判者,当受托人侵犯人民财产,任意处分他们的生命和权利时,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就有权把它收回。

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
(一)三种权力的内涵
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这一划分内容与洛克不相同。

洛克区分出执行外交政策的功能并称之为“联盟权”,并将国内法律的实施和对违法者的审判全都归于“行政权”之下。

孟德斯鸠则将国内法律和对外政策的实施都
归为一种权力,同时也给司法独立地位。

孟德斯鸠的“立法权力”与洛克的立法权等同,但取消了它至高无上的性质。

孟德斯鸠的“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就最初的解释而言,相当于洛克的联盟权,但是他将其加以扩展,包容了政府的所有一般行政职能,其中有许多职能是被洛克归于执法权和特权类目之下的。

孟德斯鸠的“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司法权,是从洛克的执行权中独立出来的。

孟德斯鸠对三种权力分别进行了定义:第一项权力解释为“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第二项权力解释为“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他对第三项权力的解释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这显然指的是刑法和民事诉讼法。

他最后简单地将三种权力简单定义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显然,立法权就是指“制定法律权”,行政权就是指“执行公共决议权”(而不仅仅是对外权),司法权就是“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

(二)权力制衡
三权之间是如何实行权力制衡的呢?孟德斯鸠认为,规定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是根据事物的性质作出的。

权力不是静止的状态,根据权力的本质,将三种权力结合,将之调整、糅合并使之运作,这些权力被迫运动,而且协调运动,在运动中要使一种权力有力量抵挡其他权力的侵犯。

因此,必须实行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理论是国家权力的不同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行使,行使的方式是各个部门可以被限定于它的“恰当职能”,而权力制衡则是通过允许各个部门拥有为防止任何一个部门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而干预其他部门职能的有限权力来实现的。

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

权力制衡可理解为权力制约和权力平衡。

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是为了达到权力平衡的目的,权力制约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制约,指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在此是指任何权力部门都必须为另一权力所限制和约束,其方式是不允许一种权力侵犯其他权力。

这种限制是积极限制,即把控制各部门的权力置于这些部门之外的其他权力部门手中。

进行权力制约的预设前提是防止滥用权力,对偏离正确行使方向的权力予以及时修正。

实行权力制约虽不能保证掌权者是贤明之人,但可以防止权力腐败;平衡是事物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彼此制约达到的一种状态或进行有规律的运动,事物的稳定性是平衡的结果。

权力平衡是指各个独立存在的权力通过相互制约构成权力系统内部的稳定。

每当一个权力侵犯其它权力,权力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时,为防止一种权力居主宰地位,权力系统会显示出重建平衡的趋向,不管是恢复原有的权力平衡还是形成新的权力平衡。

实现权力制衡是为了保证公民享有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只有在宽和的政府中存在。

然而,即使在宽和的政府里,政治自由也不是经常存在的。

“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必须为权力制定界限。

第一,立法权内部的权力制衡。

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同时拥有。

贵族团体是世袭的,如果国王行使行政权侵犯平民利益,贵族院可起调节矛盾的作用,它的存在有很大必要性,可保持国家稳定。

贵族院和平民院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见解和利益,他们可以独立立法,相互
行使否决权,在立法权内部实施了权力制衡,实际上是贵族和平民之间利益的平衡,遵循了古代贵族和平民利益平衡的传统。

第二,立法权制约行政权。

立法机关有权利审查行政机关它所制定法律的实施情况,并对行政部门提出弹劾。

但立法机关无权审讯行政者本身,因为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断权力;第三,行政权制约立法权。

行政权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立法机关召集会议的时间和期限,有权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断行为,防止立法机关变成专制。

行政权只以“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实行自卫。

不得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也无权提出法案,对于立法机关决定的税收,也只限于同意。

组成立法机关的贵族院和平民院,二者都受行政权的约束;第四,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

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才享有司法权,如贵族只在贵族院受审,可判处较轻的刑罚,缓和法律的严峻。

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犯了普通法官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众议院应向贵族院提出控告。

三、洛克和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的异同
洛克和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相比较,不同之处有哪些呢?第一,出发点不同。

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自然法高于人为法;而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第二,权力划分不同。

洛克将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英国正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处理对外关系尤为重要,所以单独设置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第一次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特别是司法权独立,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处于同等地位,是为了让法国人民比英国人民享有更多自由,更大的安全?。

司法独立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朕即法律”的历史彻底的退出历史舞台,彻底推翻了君主凭意志和性情统治一切的行为。

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第三,权力制衡的内部形式不同。

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而孟德斯鸠重点在于三种权力之间彼此制约,保持平衡,设置权力界限;第四,价值目标不同。

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保护人民的权利,重点在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上升到政治高度,他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保证人民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财产自由,使人民有安全感,能享有一种心境平安的状态,不会因为时刻受到来自他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而感到恐惧。

恐惧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从而渗透了孟德斯鸠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1,84.
[2]何华辉,许崇德.分权学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3.
[3][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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