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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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1.10
•【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
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2〕35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经研究审核,规范和新增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规范医疗服务项目7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9项。
四、省管各医疗机构的三四人间和五人间以上床位费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附件1、2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按《省物价局省卫
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文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附件1、2中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
使用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
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的费用。
五、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六、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甘价费〔2008〕377号、甘价费〔2009〕252号、甘价费〔2009〕285号、甘价函〔2008〕162号、甘价函〔2009〕105号、甘发改收费〔2010〕1854号、甘发改收费〔2011〕7号废止。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试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0日止。
试行期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略)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略)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