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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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程序、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财务总监、市场营销总监、研发总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信息披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设在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分为信息收集、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和信息反馈四个环节。

第七条信息收集:各部门应及时向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提供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务报告、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信息审核: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内容包括:信息来源的合法性、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信息发布的时效性等。

第九条信息发布: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将信息通过规定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信息反馈:信息披露工作办公室应对投资者咨询、媒体提问等问题进行回复,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章信息披露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协调、督促公司各部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资料;
(三)审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办理信息披露事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
公平。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提供部门相关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监督机制,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对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对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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