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1
•【字号】淮府[2008]63号
•【施行日期】200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府〔2008〕6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互相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减免政策执行到位,着力解决好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市房地产局要会同建委等部门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认定标准和具体配套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难的实施意见》(淮府〔2007〕94号),现将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减免项目和申报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保障性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各有关部门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现行征收标准向建设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减免统计工作。
三、财政部门统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审核工作。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批复执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将申请减免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减免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批复,以及规划、人防、建设等部门开具的交费通知单等。
保障性住房项目申请费用减免的,应当独立申报,不得与其他商业性开发项目合并,否则不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凭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批复,到规划、人防、建设等部门(窗口)先行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经审核确认后,根据各执(代)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开具费用减免通知交各执(代)收单位存档。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统计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