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进一步落实相关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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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进一步落实相关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29
•【字号】宜府办字〔2017〕170号
•【施行日期】201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健康促进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进一步落实相关保障政策的紧急通
知
宜府办字〔2017〕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32号)精神,为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落实政府兜底等相关保障政策,确保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医药总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患者出院时,只需至多缴交占住院总费用10%的个人自付费
用,其余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定期结算。
结算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兜底解决。
二、经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自付。
出院后,将相关医疗清单按规定上交参保地医保部门,个人只需至多缴交占住院总费用10%的自付费用,其余90%以上费用由医保部门报销垫付结算。
医保部门分别与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进行结算。
结算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兜底解决。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已经结算清理的患者,经参保地医保部门核准后,患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兜底解决。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严格执行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监测和排名通报机制,杜绝“大检查”、“大处方”等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促进医疗机构合理医疗,切实控制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外费用。
五、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门诊慢性病保障水平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此期间就医保障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2018年1月1日全市统一的医保信息服务平台联网开通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落实见效。
要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缓解资金垫付压力。
各地卫生计生、扶贫移民、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合力推进。
要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将严肃
追责。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