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执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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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执法调研报告
第1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调研报告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调研报告
守护绿水青山,改善生态环境,一直是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工作的追求,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在促进经济发展由资源消耗型的粗放增长向提质增效的内涵转变的过程中,更强调对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新常态大背景下,执法部门在执行监察工作时更要自觉地落实职责定位,尽心尽责地保护、节约和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不断克服工作中出现的各项难题。
执法监察工作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项复杂且具有难度的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才能克服执法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重困难。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对象具有广泛性,执法、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
面对执法案件查处难、执行难等难题,执法部门要从自身出发,根据具体经验强化巡查,争取早发现、早处置;强化查处,确保履职尽责到位;强基固本,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执法监察工作水平,为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做贡献。
一、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问题 1.违法案件执行难、查处难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上的局限性,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违法案件多,执行、查处起来困难。
首先,在现行土地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案法的规定下,一般的违法案件查起来至少需要2-3个月甚至一年才能结案,时间的延迟给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带来极大难度,尤其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通过立案、调查、会审、派送处决等程序,违法建筑基本上已经建成,申请人民法院强拆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劝说的权力,却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看到现场的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也只能是进行宣传教育,明确责任并交代后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不能及时采取手段制止其违法行为,在违章建筑形成后再根据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显,这
就显得执法活动十分被动,并使双方进退两难。
2.国土资源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由于群众法律意识的缺乏,目前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环境并不够优,虽然与过去相比,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提高,但在涉及到自身的违法行为时,常常不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对执法人员工作造成阻碍。
在很多农村地区,很多农民的法律观念仍然十分淡薄,而有些领导还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形成十分不好的影响,尤其是近几年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的影响下,农民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屡见不鲜,许多农民误认为占用耕地建房的收费减少,就是国土资源在保护耕地的工作上放松,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还有个别领导干部为了政绩招商引资,追求短期的经济发展而出现土地规划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近几年在城市市区高房价和征收集体土地高费用的诱惑下,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群众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強。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立法不足,执法工作被动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从发现违法线索到追究责任需要一系列的程序,相关环节和程序还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在漫长而复杂的等待中,执法部门没有相应的权力制止违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执法监察人员前脚刚走,违法者继续强建的行为,这种停留在书面形式上的权力给执法监察人员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性。
日常动态巡查和事后查处的工作难以从源头上制止和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且在土地妨碍公务时必须由公安部门执行处罚权,若公安部门不配合,土地管理部门难以执行已生效的处罚。
2.联合部门配合不力,执法环境有待改善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这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移向公安、监察、检察或者人民公安机关移送,但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国土资源检察部门往往没有形成与城建规划、纪检检察等部门综合配合的格局。
移送案件执行难成为了制约土地监察权力行使的重要原因,案件移送的困难也容易导致执法失去威严,形成恶性循环。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各项建设、项目工程对土地的需求逐年增加,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有时不被理解,甚至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绊脚
石,这样的大环境是导致执法监察工作困难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明确群众的法律观念和责任意识是解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问题的关键,首先应该重点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在提高领导干部执法行政水平的同时增强其处理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相关的各项工作能力;其次,应当强化法制宣传,重点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干部群众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用多种途径的宣传方式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更深刻地领会《土地管理法》的实质意;最后,要选出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在剖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认清常发生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的行为危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2.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执法力度不够会给土地资源管理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在查处办案时应当赋予国土资源更大的执法权,在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在发现当地国土资源有违法态势或违法数据统计分析情况,以及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设立向社会共设制度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面对不按照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或外派工作人员实地督办的方法加大案件督办力度,用完善的国土资源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和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保障典型案件曝光定期化、制度化。
此外,还可以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部门联动制度来形成合力,加强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健全案件查处责任制,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国土资源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部分地方对于扩大增量供应仍有较大的途径依赖,在执法监察部门等行政权力部门对国土资源配置的干涉下,违法行为变得原来越隐蔽。
面对国土资源执
法监察这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相关领导要增强主体责任感,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的认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执法监察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解决执法监察工作和违法行为之间的矛盾,在维护良好的土地资源管理秩序下实现资源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2篇:新版国土执法问题大调研报告
最新整理国土执法问题大调研报告
通过单位的执法工作实践,发现执法工作的确有其无比的难度、锁碎性和责任性。
结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具体工作实践,对当前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对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初浅探讨。
一、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一)执法手段普遍偏软。
一是执法监察人员严重不足,县辖21各乡镇(场),乡镇相距较远,最远的乡镇更是上百公里,而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只有5个编制,各乡镇(场)未设基层国土所,土地动态巡查全由现有的5人来做,土地动态巡查无法在全县所有的乡镇(场)实现全覆盖,导致许多土地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二是执法经费欠缺,目前县土地动态巡查、土地执法经费全部在国土局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支出,难以保证国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乡镇(场)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能,未能按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巡查,未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甚至个别乡镇(场)还存在包庇辖区内违规乱建、未批先建行为,四是在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少数当事人无理纠缠,拒不停工,若强行制止,可能引发和激化矛盾,执法人员也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和侵害。
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内的农民建房,按照法律规定只能依法拆除,但在强行拆除的过程中,势必诱发新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是依法处理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复议诉讼、申请执行等多个环节,一个环节遇阻,就会造成案件查办久拖不决。
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做出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申请有强拆权的相关部门执行,但对于
此类申请,法院、相关部门一般不予受理或是申请后不了了之,导致案件查清后,无法移交,找不到接交人。
所以,土地执法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久而久之,执法人员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缺乏动力和信心。
(二)现行土地法操作困难。
一是法律规定与实际不符或过于原则化。
《土地管理法》第73条和第76条规定,对在非法转让或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是主罚,罚款是附加罚。
在实际操作中,没收的处罚很难执行到位,因为没收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难以处理,特别是在集体土地的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更是难于没收;有很多土地法律条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但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责令限期改正”很难于准确把握。
二是法律规定存在空白。
《土地管理法》第82条规定:“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但是对责令限期办理而不来办理的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制约。
使严格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压力很大。
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对国土资源执法的最基本要求,执法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一是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对通过执法巡查、受理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随机抽查、协管员报告等途径掌握违法线索,要及时组织核实,要进一步明确重点巡查和监控区域并加强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协助支撑巡查等工作。
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全天候和全覆盖遥感监测的监管作用,完善卫片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协同推进、与土地例行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要及时采取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告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向社会通报等措施进行制止。
力争将违法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三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作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应该追究行政责任和涉嫌犯罪的,坚决向纪检监
察、任免和司法机关移送。
(二)增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夯实执法基础。
在针对辖区范围广,现有土地执法人员无法全覆盖开展工作问题,建设在现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选优配强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扩大编制人数,将原来的三个基层国土所增加至每个乡镇(场)设立一个基层国土所,以确保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全方位落实到位。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乡镇(场)的守土有责和守土尽职尽责,将土地动态巡查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对各乡镇(场)党委政府不认真组织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或瞒报、漏报、虚报巡查发现的问题,乡镇(场)要进行严厉的问责追责。
(四)严厉查处到位,提高法律威慑力。
案件查清楚后,还需处理处罚得以实现,才能达到法律震慑效果,特别是部分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对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要依法建立受理并强制执行机制,尽可能避免案件无法移送而导致查处无法到位的情况发生。
第3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调研报告
浅议当前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现状及
对策分析
(詹
忠)
会理县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凉山彝族自治州正南端,攀西资源开发区腹心,辖 6 个工业(生态)园及 50 个乡镇 304 个行政村,幅员面
积4527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5 万人,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8510 公顷,耕地保有量 38520 公顷。
县境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矿产资源富集,点多、面广、矿种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的企业达350 余户,占全州矿业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且无证非法矿点多达 500 余个,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主体复杂、手段隐蔽、量大面广,查不胜查、防不胜防,管理
难度大,执法监察难度更大。
一、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现状、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一)少批多占。
一是受农村特定生活习惯与条件的限制,农村宅基地大多数占地面积都在 200平方米以上,大部分村民建房都要超出批
准的面积;二是经营性用地逐步实现市场化配置,土地取得成本较高,部分土地使用者为了达到少出钱多占地的目的,通常采取少批多占的手段非法占用土地。
(二)未批先用。
由于国家取消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审批权,经营性用地全面实行市场化配置,部分土地使用者为
了规避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依照法定程序或不经最终审批机关批准,通常采取隐蔽、突击施工等手段在短期内迅速实施非法占地行为,以造成对土地的破坏来达到其非法占地的目的。
(三)改变用途。
一是部分村民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以修建农业结构调整用房的名义,借机建造永久性住房或商业用房;二是划拨土地
未经批准非法入市交易或者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
(四)农村集体土地非法流转(以租代征)。
一是少数基层干部和村
民法制观念淡薄,为了局部和短期利益,打着联营、联办村社企业或
者为集体谋利益的幌子,擅自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部分土地使用者为了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甚至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活动。
(五)无证采矿(以探代采)。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极少数人无视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挖滥采和仅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现象仍时
有发生。
(六)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或矿业权。
部分矿山企业法制观念淡漠,擅自采取井巷工程承包等名义非法承包、租赁或者买卖、转让矿产资源。
(七)越界开采。
由于资源枯竭,一些矿山企业以增加地方财政和
企业收入为由,擅自将不属于自己矿界内的矿产资源以挂靠或承包等
形式转让给他人开采或自行开采。
(八)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
部份乡镇和企业的法制观念比较淡
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无证非法从事矿产
品加工、经营的现象,阻碍了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为逐步实现资源向资本的根本性转变,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配套
完善,国家对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控逐步强化,市场化配置资
2源的体制基本形成。
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灾后重建与扩大内需保增长对国土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十分尖锐,国土资源部门尤其是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身
处矛盾焦点的风口浪尖,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异常严峻和繁重。
再加之我县无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县将面临土地供需矛盾的凸显期,违法用地反弹的压力很大。
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改变用途和农村集体土地非法流转(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依然是今后土地违法案件发展的新趋势。
此外,由于县境内矿产资源分布不均衡,鸡窝矿等小型矿点分布多而零散,管理和监控极为不便,在加之极少数基层干部以及企业法制观念淡漠,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本地区的非法
矿业活动不仅不加以制止,有的甚至公然为其提供便利和保护。
所以无证采矿特别是以探代采、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等违法违规问题亦将是今后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发展的新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2004 年,国土资源部提出了走出“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路子,全面推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这个新思路、新路子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
但是当前困扰我县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科学管理手段,行政监督
措施还不完善,再加之受人员、经费、编制等的限制,基层行政执法监
管力量相对薄弱,国土资源动态管理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二)部门联席会议与联合执法协调机制虽已建立,但由于相关制
度措施跟不上,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上下协调不够,3部门衔接脱链,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法力度不严、执法不到位,失之
于软,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制止难、查处难,执行更难。
由于国土资
源违法行为的诱因大多与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有关,政府行为导致的“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大量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同时,由于受体制改革不完善等的影响,帽子“ ”虽然上收,但是部门预算经费还在地方财政,所以主管部门在查处执行这些案件容易陷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行政执法机制不完善,按现行法定程序规定,办案时间拖得
过长,费用高、难于操作,在加之行政强制措施有限,缺乏强有力的手
段。
法律赋予主管部门检查、调查、制止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建议权,但没有强制执行权。
一宗案件从立案到执行整个时间跨度较长,少则二、三月,多则一两年。
一方面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导致一些案件最终无法执行,为执法监察工作埋下隐患。
(五)部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关规定太过原则,适用性和可操
作性较低,不利于实际执行操作,且执法手段软弱,制约了行政执法
与行政处分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部门行政处分建议权大多时候形同虚设,“ 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的对抗性越来越大,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六)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行政、司法监督
机制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扩大宣传普及面,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法制观念,4增强保护国土资源特别是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与责任感。
(二)动态巡查既是国土资源部“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方针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又是唯一相对主动的执法措施,能
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因此,当前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基层国土所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办案装备投入,充实执法力量,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整体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与执法检查长效机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和开发秩序。
(三)建议省、州国土资源及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台集体
土
地流转细则或办法,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明确集体土地入市条件、流
转方式以及相关权力、义务等,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四)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为行政执法与行政
处分和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保障。
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
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和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方监管力量,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狠抓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处理,扩大影响面和教育面,增强执法威慑力。
(五)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机
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适用性和可操作
性更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问责制。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问责和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完善行政处分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确保移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案件移送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第4篇:国土调研报告
2018年国土调研报告3篇
性不高。
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和农民减负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程序更加规范,而发证不收费用,乡镇、村人员工作积极性差,发证少,乡镇经常出现不经批准擅自建农宅的情况。
三是第二次土地调查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尚需衔接。
由于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是采用最新的技术方法和行业标准规范,这就需要今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也要按这些规范去操作。
如何衔接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摆在农村地籍管理工作面前的一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