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图设计强条说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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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图设计强条说明一
(2019年2月第一版)
编注:对建筑设计相关规范中某些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内容,采用设计图形图样的方式是难以表达清楚的,此时必须采用文字语言的形式予以补充说明。

但对于此类规范条文,设计者不便于按规范中的文字原封不动地照抄照搬,而应结合工程设计的具体情况,将其变成设计师自己的专业设计语言方可使用。

以下是建筑专业设计常见的通用《规范》中“无法或难以用设计图形图样表达清楚的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将其集中统一列出,供设计者在具体工程设计时选用,并纳入设计说明的相应章节条款中。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的防护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存放(食品、食料、种子、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选用有毒的材料作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合格方可使用;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不得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年版)
1、本(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2、本(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3、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 类。

4、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5、本(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6、本(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时,严禁投入使用。

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镜面反光材料。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一)厂房和仓库
1、(甲、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1.00h)。

3、贴邻(甲、乙)类厂房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厂房之间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

4、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

5、厂房内设置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与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

6、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

7、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二)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1.00h)。

3、附设在建筑内的(商店、作坊、储藏间)等,严禁经营、使用和
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为常开防火门。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

6、多层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除外的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完全分隔,其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

7、高层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除外的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完全分隔,其分隔墙和楼板分别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

8、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完全分隔,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单元之间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9、贴邻除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民用建筑而布置的(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有开关等)专用房间,与所贴邻的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为防火墙,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10、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与其它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

机房内设置的储存量不大于1m3的储油间与发电机间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1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设备管道区与避难区之间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

12、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与其他部位的分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

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设备管道区与避难区之间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

(三)建筑防火构造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可燃气体和甲、乙、丙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4、医疗建筑的(手术室、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场所或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

5、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防火玻璃墙时,高层建筑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7、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变配电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和楼板分别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和楼
板分别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

9、电梯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连通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0、(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等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的楼梯间,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
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14、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为常开甲级防火门。

15、建筑内的疏散门:
1)(民用建筑、厂房)的疏散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四)灭火救援设施
1、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地下构筑物,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3、(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并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六)木结构建筑
1、当管道、电线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2、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烟管道等,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七)城市交通隧道
1、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

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2、(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采用不燃材料,(电梯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连通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1、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o C的液体燃料。

2、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4、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沟,应采用不燃材
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

5、公共场所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6、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

7、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8、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或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0m2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固定窗。

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八、《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1、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应采取隔声、
减振的构造措施。

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3、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4、建筑内的(商店、车间、库房、娱乐设施)等,严禁经营、使用和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

5、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 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 W+C tr)应大于51dB。

6、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 a。

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

8、无外窗的暗卫生间,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九、《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1、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规范规定的限值。

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1、本(甲、乙)类建筑的周边地面和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0.60[(m2˙K)/W]。

2、本(甲、乙)类建筑入口大堂采用的全玻璃幕墙中不满足传热系数限值的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的15%。

十一、《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1、屋面防水工程等级为(Ⅰ、Ⅱ)级,并按该等级进行防水设防。

2、屋面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十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为(一、二、三、四)级。

2、地下工程的迎水面主体结构采用防水混凝土,其拌合物及施工缝的施工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十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1、屋面玻璃和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2、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必须进行均质处理。

十四、《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1、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有一部设置为无障碍电梯。

(2019年2月21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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