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禁忌症列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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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禁忌证列表
正确的名词为职业禁忌证,职业禁忌症为错误的写法。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目录
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八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九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十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章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21]121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 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l05l-2021)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

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
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二0一二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2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2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 、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 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键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

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
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部位应急
救援预案。

2 、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 、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

6、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

7、在没有解决湿式凿岩的地段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
作。

8、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喷雾洒水,进行降尘。

9、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0、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11、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保证措施
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2)煤矿要结合本采区实际,配合做好本采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

3)各采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21年度的职业危害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囚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少、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1、职责和权限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
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一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一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键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四、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
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
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核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
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采区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和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推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 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核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每月由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4)每年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5)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6)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统计室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煤矿各采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5 - 6月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六、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七、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即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九、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喃乳期的女工从
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二、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三、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四、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九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
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
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核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键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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