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林省市政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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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
总说明
一、《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以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路灯工程,钢筋工程,措施项目共九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涉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
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4.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3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5.本定额中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编制。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人工增加0.80工日/m3,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采用现场搅拌水泥砂浆,人工增加0.382工日/m3,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6.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确定,其中包括: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7.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
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项目,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确定,其中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 ×××”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
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一、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外,柱、墙、梁、板类构件砌筑、混凝土、模板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均按倾斜≤5°的直形线、面考虑,弧形线、面的项目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模板定额材料也乘以系数1.15;倾斜>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倾斜>30°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倾斜>4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二、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的零星项目、小型构件外,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定额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三、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四、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五、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发生降效的项目,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六、本定额中同时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七、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十八、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
位。
十九、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D.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及岩石分类:
1.本章土壤按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
干土、湿土: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量≥25%时为湿土。
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含水量超过液限呈现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流砂:指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冻土:温度在0℃及以下,并夹含有冰的土壤为冻土。
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冻土和季节冻土。
三、土石方项目划分:
平整场地:厚度≤±0.3m的土方就地挖、填、运、找平。
竖向布置:厚度>±0.3m的土方挖、填、运、找平。
沟槽: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
基坑: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土方或底面积≤147m2。
一般土石方:超出沟槽和基坑范围以外的土石方。
四、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厚度>±30cm时,按全部厚度执行一般土方定额,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采用机械挖土方时,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五、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项目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占98%,人工挖土方占2%计算。
2.非大开挖土方及大开挖30cm以内清底,按机械挖土方占95%,人工挖土方占5%计算。
3.人工挖土部分按实际挖深执行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
4.基底土方垂直运输,按塔式起重机60KNm1.15台班/100m3计算。
六、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0m 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方工程。
七、下列土石方工程,执行相应项目时乘以规定的系数:
1.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
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5。
采取降水措施后,人工挖、运土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9,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2.人工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6m<深度≤7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7m<深度≤8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2;以此类推。
3.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4.挖桩间土方桩间净距<4倍桩径(桩边长)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的体积),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5.满堂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0.30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7.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先支撑后开挖土方的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0。
8.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定额人工子目乘以系数2.50、机械子目乘以系数1.50。
9.人工挖土中遇碎、砾石含量在31%~50%的密实黏土或黄土时按四类土乘以系数1.43,碎、砾石含量超过50%时按石方处理。
10.三、四类土壤的土方二次翻挖按降低一级类别套用相应定额。
淤泥翻挖,执行相应挖淤泥子目。
11.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
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不包括井点降水。
汽车运输道路上铺设材料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
1.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2.房心回填土与基础回填土的划分:室内外高差≤0.6m时,以室外地坪标为界;室内外高差>0.6m时,以-0.6m标高为界,以上为房心回填土以下为基础回填土。
3.房心回填土套用素土垫层定额,利用原土的扣除定额中粘土。
4.基础(地下室)周边回填材料时,执行“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中“一、地基处理”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九、土石方运输:
1.本章土石方运输分别按施工现场范围以内、以外运输编制,土石方场外运输定额不包括弃土场以及渣土消纳等费用。
2.土石方运距,按挖土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3.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度≤15%的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
4.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坡度>5%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6.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7.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定额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不包括道路铺筑材料和机械。
十、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地表水排除与边坡支护。
十一、本章定额子目中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了洒水汽车在施工现场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应扣除洒水汽车和水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土方回填,按回填后的竣工体积计算。
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按下表换算。
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
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三、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经过批准,下同)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式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计算(四面均计算)。
3.基坑土方大开挖需做边坡支护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4.基坑内施工各种桩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5.管道及构筑物基础坑、槽的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下表计算。
坑、槽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表(mm)
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5cm。
6.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管道沟槽土方总量的2.5%计算。
四、基础土方的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土方放坡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表
坡自基础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混合土质的基础土方,其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计算基础土方放坡时,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
5.挖冻土不计算放坡。
6.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五、爆破岩石的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极软岩、软岩0.20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内计算。
六、沟槽土石方,按设计图示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1.条形基础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
突出墙面的墙垛,按墙垛突出墙面的中心线长度,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2)内墙沟槽、框架间墙沟槽,按基础(含垫层)之间垫层(或基础底)的净长度计算。
2.管道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以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不扣除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计算。
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的土石方,另按基坑的相应规定计算。
3.沟槽的断面面积,应包括工作面宽度、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的面积。
七、基坑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一般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
修建机械上下坡便道的土方量以及为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而设计的加宽填筑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
九、夯实土堤按设计面积计算。
清理土堤基础按设计规定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十一、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二、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厚度以天然冻土体积计算。
十三、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十四、人工挖(含爆破后挖)冻土,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以体积计算。
十五、岩石爆破后人工清理基底与修整边坡,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含工作面宽度和允许超挖量)以面积计算。
十六、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基底钎探,以垫层(或基础)底面积计算。
3.原土夯实与碾压,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尺寸,以面积计算。
4.回填,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筑物、基础(含垫层)的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下表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计算。
3
础等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4)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按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十七、土方运输,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挖土总体积减去回填土(折合天然密实体积),总体积为正,则为余土外运;总体积为负,则为取土内运。
余土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夯填系数(0.87)或松填系数(1.08)
D.2 道路工程
说明
一、《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2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二、本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2.《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3.《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
4.《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2002;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7.相关省、市、行业现行的市政预算定额及基础资料。
三、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执行D.5市政管网工程相应项目。
D.2.1 路基处理
说明
一、堆载预压工作内容中包括了堆载四面的放坡和修筑坡道,未包括堆载材料的运输,发生时费用另行计算。
二、真空预压砂垫层厚度按70cm 考虑,当设计材料厚度不同时,可以调整。
三、袋装砂井直径按7cm编制,当设计砂井直径不同时,按砂井截面积的比例关系调整中(粗)砂的用量,其他消耗量不作调整。
袋装沙井及塑料排水板处理软弱地基,工程为设计深度,定额材料消耗中已包括砂袋或塑料排水板得预留长度。
四、振冲桩(填料)定额中不包括泥浆排放处理的费用,需要时另行计算。
五、水泥搅拌桩分为深层搅拌法(简称湿法)和粉体喷搅法(简称干法),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搅拌机械乘以系数O.5。
六、水泥搅拌桩中深层搅拌法的单(双)头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按二搅二喷施工工艺考虑,设计不同时,每增(减)一搅一喷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4进行增(减)。
SMW工法桩(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项目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相应项目。
七、单、双头深层搅拌桩、三轴搅拌桩水泥掺量分别按加固土重( 1800kg/m')的13%和15%考虑,当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执行相应项目。
八、三轴水泥搅拌桩土方置换外运量执行土方运输相关项目。
九、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土方场外运输执行本定额D.1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十、高压旋喷桩设计水泥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根据设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一、石灰桩是按桩径500mm编制的,设计桩径每增加50mm,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
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石灰用量不同时,可以换算。
十二、分层注浆加固的扩散半径为80cm,压密注浆加固半径为75cm。
当设计与定额取
定的水泥用量不同时,可以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加固面积计算。
二、强夯分满夯、点夯,区分不同夯击能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夯击范围以面积计算。
设计无规定时,按每边超过基础外缘的宽度3m 计算。
三、掺石灰、改换炉渣、改换片石,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四、掺砂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五、抛石挤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六、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七、振冲桩(填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八、振动砂石桩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长(包括桩尖)以体积计算。
九、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取土外运按成孔体积计算。
十、水泥搅拌桩(含深层水泥搅拌法和粉体喷搅法)工程量按桩长乘以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桩长按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长度另增加500mm;若设计桩顶标高已达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小于0.5m或已达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时,另增加长度应按实际长度计算或不计。
十一、高压旋喷桩工程量,钻孔按原地面至设计桩底的距离以长度计算,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以体积计算。
十二、石灰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以长度计算。
十三、地基注浆加固以孔为单位的项目,按全区域加固编制,当加固深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内插计算;当采取局部区域加固时,则人工和钻机台班不变,材料(注浆阀管除外)和其他机械台班按加固深度与定额深度同比例调减。
十四、注浆加固以体积为单位的项目,已按各种深度综合取定,工程量按加固土体以体积计算。
十五、褥垫层、土工合成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六、排(截)水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七、盲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D.2.2 道路基层
说明
一、路床整形已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路床整平达到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
二、边沟成型已综合了边沟挖土不同土壤类别,考虑边沟两侧边坡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披及余土抛出沟外的全过程所需人工。
边坡所出余土应弃运路基50m以外。
三、多合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材料不同时,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调整。
四、本章定额中设有“每增减lcm”的子目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的结构层铺筑。
压实厚度20cm以上的按照两层结构层铺筑,以此类推。
五、混合料多层次铺筑时,其基础各层需进行养生,养生期按7天考虑,其用水量以综合在多合土养生项目内,使用时不得重复计算用水量。
六、本章定额凡使用石灰的项目,均未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编制预算时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再执行消解石灰项目。
七、消解石灰、集中拌和执行集中消解石灰项目,原槽拌和执行小堆沿线消解石灰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道路路床碾压按设计道路路基边缘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