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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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06
•【字号】丹政办发[2006]17号
•【施行日期】2006.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
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六日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为了解决我市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开发建设项目各项规费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区范围内,对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以下统一简称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清查追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范围与内容
清理与追缴工作自2006年3月初起,至2006年7月底结束。
本次清查与追缴的各项收费包括:2005年以前经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所发生的缓缴、欠缴以及擅自减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含大配套
费、气源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保统筹费等。
二、方法、程序与步骤
(一)由各项收费的执收单位对开发建设项目现有的缓缴、欠缴以及擅自减免的各项收费进行清查、核准后,填制《收费催缴通知单》并送达各开发建设单位,敦促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缴费。
此项工作须于2006年3月25日前完成。
(二)各开发建设单位接到各项收费催缴通知单后,须于2006年4月25日前办理完缴费手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费的,经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定并批准,可分期缴费。
完费时间可延长到2006年5月底。
经批准可分期缴费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向执收单位提交分期缴费计划,并按计划办理缴费;首期缴费的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4月25日,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50%。
(三)2006年4月30日前各执收单位须将各项收费前期的清查、追缴结果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后,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
须报送的主要内容有: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开发建设项目的应追缴的收费额,实际补缴的收费额,以物抵费额,抵顶政府欠帐的收费额,有争议的应缴费额,形成呆死账的收费额,采取分期缴费办法现有的欠缴额及计划缴款的时限,拒不缴纳的收费额。
对抵顶政府欠帐的收费额、有争议的应缴费额以及形成呆死账的收费额,应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四)自2006年5月15日起,对逾期不办理缴费或不提交分期缴款计划和未按计划及时缴费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强制收缴:
1.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强制
收缴,按最高罚款额处罚。
2.停止审批新开发建设项目。
3.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
三、责任分工
本次清查与追缴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人防办、消防局、审计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一)市建委及其所属执收单位,负责大配套费、气源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体改造专项资金、劳保统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查、追缴。
(二)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执收单位,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清查、追缴。
(三)市人防办,负责人防结建费的清查、追缴。
(四)市消防局,负责消防设施配套费的清查、追缴。
(五)市审计局,负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强制追缴相关收费。
(六)市城乡规划局、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消防局等部门,对未完费的开发建设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开工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应认真配合执收单位开展对开发建设项目缓缴、欠缴费情况的核实工作,并按照本次清查工作要求,及时办理缴费。
对拒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的单位,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各项收费的执收单位须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全面、认真地核查规定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欠费情况,及时办理催缴手续,并认真组织收缴。
(三)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本次清查、追缴工作。
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须做好欠费收缴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得推诿、应付;市城乡规划局、消防局须按照本次清查工作的要求,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开发建设单位的欠费催缴工作;市审计局应将本次清查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费追缴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本次清查工作。
对因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不到位、故意隐瞒等原因造成各项收费收入流失以及清查、追缴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将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与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对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1.对开发建设项目减、免收费的,一律实行“政府决定,先缴后返,财政统一办理返还”的管理程序;需暂缓缴费的,一律实行“政府决定,定期完费,执收单位执行”的管理程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办理。
2.对以实物和政府欠帐抵顶开发建设项目收费的,一律实行“财政审核,政府决定,执收单位执行”的管理程序。
以实物抵顶开发建设项目收费的财政审核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3.对未按国家规定和上述程序完费的开发建设项目,建委、规划、土地、消防、审计等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对由政府决定减、免、缓收费以及以实物和政府欠帐抵顶收费的事项,须一律按照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