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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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15
•【字号】苏国税函[2008]274号
•【施行日期】200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27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利息条款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8]4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总局以国税函[2008]461号文批复如下: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自1990年10月3日起适用于统一的德国)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2目列名的免税机构“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已经更名为“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替代原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继续享受中德税收协定待遇,对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