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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卢刑初字第388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卢刑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陆某。
辩护人陆忠贤,江苏南通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9]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陈某、陆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未同意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陈某、陆某、周某以及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陆忠贤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陈某、陆某、周某等人经预谋,结伙在本市一辆线公交车上,采用佯装打架、劝架以及望风掩护等方法挤靠乘客严某,并由被告人徐某趁乘客严某不备之际,用剪刀剪断其颈部1根价值人民币4,767元的金项链附带黄金鸡心挂件,被告人陈某则在旁边配合提取被剪断的金项链附带黄金鸡心挂件。
当被告人徐某、陈某、陆某、周某等人实施盗窃后一起下车逃跑途中,被告人陈某、陆某、周某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被告人徐某趁机逃逸。
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7月26日在本市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陈某、陆某、周某以及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陆忠贤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陆某、崔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