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运行模式及存在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运行模式及存在问题
汤阴县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落实司法改革有关事项,汤阴县法院积极推行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主审法官的业务骨干作用,明晰并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取得一定成效,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改进。
一、新型合议庭运行模式
1、运行原则:放权与监督并重,加强和突出主审法官审判职权,明确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办案责任,厘清院长、庭长的审判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管理有序、监督有据的良性机制。
职权与责任统一,明晰审判责任,建立以主审法官为主导,合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审判工作团队,切实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责任不明”等问题。
质量与效率兼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案件质量标准为导向、以审判质效提升为核心、以错案责任追究为保障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
员额与分类管理,科学界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逐步实现法官员额制度,促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
化建设。
2、主要内容:新型合议庭制度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审监案件。
新型合议庭制度在我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及四个人民法庭推行。
根据各审判业务庭自身情况设置审判团队,使所有审判人员编入新型合议庭。
每个审判团队(新型合议庭)由1名庭长(或副庭长)为主审法官,配备1-2名副庭长为副主审法官,或1-2名法官为合议法官,1-2名干警为审判辅助人员。
新型合议庭强调主审法官、副主审审法官带头办案,保证案件审判质效;突出精英法官办案,选任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增强团队分工协作意识,以审判团队为考核单元进行考评;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担任主审法官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为加强对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的领导,院里成立“汤阴县人民法院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名单附后)。
新型合议庭的组成以原审判庭(法庭)为基本审判单元,同时根据各庭实际,配备1名其他部门的审判人员为合议法官。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型合议庭名单进行审核,报院党组研究确定。
各新型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一般不轻易地调整。
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个别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由院党组审批。
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
院长、副院长的审判管理权:从宏观上指导全面的或专项的审判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联席会,总结审判经验,处理相关事项;通过监控审判流程、组织案件评查、优化内部流转程序、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等措施,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发现合议庭意见确有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总结分析审判工作经验,组织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公正和效率的司法政策或决策;依照法官法的规定对法官进行考评;管理与审判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事务。
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庭长与本庭主审法官在审判业务上是指导、监督关系;庭长是主审法官的,既行使庭长的管理权,又行使主审法官的审判权。
通过优化内部流转程序、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等措施,对相关合议庭的案件质效进行管理,发现合议庭意见确有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主审法官联席会讨论或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召集全庭会议等形式,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对本庭案件实时监控;完成院长、副院长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项。
设立主审法官联席会,实现对案件审判质量的有效监督。
主审法官联席会由主管副院长、庭长、主审法官组成,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联席会,主审法官联席会的组成人员由院党组审批。
主审法官联席会具体参会人员由主管副院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在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确并落实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
主审法官对其主审的案件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对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负责,并对案件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按规定免责的除外。
合议法官在发表合议意见以及负责的审判事务范围内,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
合议法官没有完成主审法官交办的审判事务,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的,与主审法官承担同等责任。
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出现审判瑕疵的,由合议庭全体成员承担共同责任,按规定追究责任。
法官办案出现错案的,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追究。
二、新型合议庭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一年来的实践,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制约,导致新型合议庭改革中还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改革向纵深推进。
1、人员紧缺问题制约改革进程。
新型合议庭改革在提升主审法官门槛的同时也对司法辅助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基层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的桥头堡,大量的矛盾伴随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依旧严峻,
对人员的要求也从量转变为量与质的双重需求。
司法实践中,缺乏司法辅助人员将会给主审法官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案件效率的下降,因此大量优秀、工作能力突出的司法辅助人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5年,县委县政府为缓解法院案多少人的压力,安排劳务派遣干警10名到法院工作,有力促进了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但今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以及当前上级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要求,人员紧缺问题日渐凸显。
2、改革节奏与步伐需与各级法院相统一
司法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作为基层法院的可操作性有限,在改革中,步伐太小就难以与改革发展形势相统一,步伐太大就容易产生各种难以预料的问题。
如在全省法院新型合议庭改革中,各地法院对于该项制度的名称还不统一,如办案标兵制、主审法官工作室、主审法院负责制、审判长负责制、专业合议庭制度等。
新型审判团队组成人员的名称也不统一,有的分为主审法官、其他法官,有的分为首席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其他法官,还有的分为常任审判长、责任审判长、承办法官、其他法官等。
3、涉及的体制性问题较多
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法官员额、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一系列体制性问题。
目前河南省不是全国的改革试点省份,人员管理及财物等很多体制性问题难以解决,这给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带来了很多难题
三、推进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建议
为积极适应改革形势,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上级法院的具体要求,立足基层法院实际情况,努力推动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1、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改革,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2、进一步规范相关名称。
在名称上,要对不科学的名称及时做出调整,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使之与中央、最高法院的改革精神保持一致。
3、细化主审法官、合议法官的职责分工,确保合议庭成员能够共同、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提高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主审法官有权考核并建议奖惩审判团队成员,对不服从管理的审判团队成员,可向院党组建议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4、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探索建立辨论式合议制度。
合议庭评议时,每个合议庭成员均要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
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分别充分发表意见,不同意见之间要进行辩论,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以真正发挥评议制度的优势。
5、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以主审法官及新型合议庭为考核单元,设置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审判质效及其他指标。
建立新型合议庭考评档案,对新型合议庭成员进行考核评议。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