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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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3.17
•【字号】鄂建文[2011]30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的通知
(鄂建文[2011]30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适应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根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结合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以下简称《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武汉城市圈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承包和发包计价,是编制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编制、审核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指导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核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二、执行本《定额》计价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基价仅供估价参考。

三、本《定额》的取费标准和取费程序见附件《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取费标准(试行)》。

四、本《定额》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2011年5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2011年5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五、本《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和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取费标准(试行)
一、说明
1.《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取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取费标准》)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具体费率和计算程序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2.除《本取费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凡涉及费用项目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及说明等,均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相关规定执行。

3.如发生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时,应按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费基数
1.《本取费标准》根据《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各分册所包含的专业内容,划分为八类,具体分类及相应的计费基数见下
2.《本取费标准》未包括的部分,执行湖北省其它相关费用标准或定额。

附表一:
附表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表4.其他项目费计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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